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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的普及带来了社会生活的快捷与便利,但也同时使得侵犯财产的犯罪形式花样翻新。实践中,对于更换商家二维码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应给予怎样的刑法评价不无争议,主要集中在盗窃罪与诈骗罪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问题上。从财产犯罪的认定思路入手,以盗窃与诈骗二者的不法类型区分为依据,并结合民法"权利外观责任"原理,应将顾客认定为被骗人,商家认定为被害人,其损失的并非是有体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因此该行为不符合以"转移占有"为核心特征的盗窃罪之构成。相反,更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三角诈骗)论处,这一结论不仅维护了"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定型,且满足了"素材同一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