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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两种类型,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文从诠释第56条之"诉讼标的"和"独立请求权"的含义入手,分别对两种第三人的性质、分类、其参与诉讼的方式等加以分析描述。在延伸讨论部分,则把第三人参与诉讼与共同诉讼都作为对现实中民事纠纷复杂形态之反映,就其相互转化的可能性略加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