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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6月,重庆出现了这样一起"案中案"。重庆甲公司与成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风机等价值2200余万元设备的合同,并在合同附件的技术协议中指定使用12台德国西博思品牌的电动执行器。成都乙公司又与成都丙公司签订了上述产品的购销合同。随后成都丙公司与成都丁公司(由罗某实际控制)签订合同,采购12台德国西博思电动执行机构。由于从英国进口的机器与继电器板装置不相匹配,罗某便自行购买与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