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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劳务合同”“临时工协议”规避劳动关系,就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不提供年假了吗?海淀法院董洪辰法官以案释法,提示广大企业要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rn案情简介rn2002年3月2日至2007年9月30日,赵先生在某电力公司工作.其入职时,双方签署了《劳务合同》,其中约定,赵先生向电力公司提供劳务,公司向赵先生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赵先生在劳务关系期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赵先生在电力公司下属食堂担任洗菜工,按照电力公司考勤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电力公司按月向赵先生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