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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完善,人们正逐渐关注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要想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就需要借助我国的宪法,从根本上实现保障。由于我国的教育权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还没有现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被侵害,为此,笔者将从宪法的角度分析公民的受教育权,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宪法;属性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国家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更应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充分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我们需要从宪法属性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一方面,受教育权是社会權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宪法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也是平等权的一种体现,是符合宪法规定,是公民理应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社会和国家都高度关注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并且在十七大报告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让公民可以公平的接受教育。但是,我国的教育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破坏。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必须通过法律进行保护,作为国家立法的基础,宪法必须高度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一、目前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现状
(一)没有进行充足的司法保障
其一,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保障,由于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公民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时,无法通过宪法诉讼直接获得帮助,而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获得救助,这也是当前保证公民受教育权主要途径;其二,法院不接受公民的受教育权诉讼,由于司法机关认为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没法在实践中具体实施,而在其他的法律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此不能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受理公民的受教育权诉讼,加之宪法诉讼制度的不够完善,导致法院不接受公民的受教育权诉讼。
(二)形成了充足的立法保障
宪法处于我国法律的核心地位,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通过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宪法保护才能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目前我国已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形成了充足的立法保障,其一,宪法中的多项法律规定都已经明确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予以保护;其二,形成多层次的教育法制体系,通过各种教育法制体系的建立让公民获得受教育权,比如《教师法》、《国防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分析
(一)公民有义务接受教育
接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这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在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六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宪法之所以规定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因为接受教育可以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还可以为国家培养大量的优秀人才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其一,接受教育之所以作为公民的义务是因为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才能满足社会和国家的需求,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知识,进而融入到社会的发展之中,不被社会淘汰。否则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就业负担,阻碍经济的发展;其二,接受教育之所以作为公民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只有获得了必要的教育才能获得自身的发展,适应社会并独立自主的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接受何种程度的教育已经成为公民提升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
(二)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在宪法制度上受教育权是一项必要的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权,是国家的重要责任。作为一项社会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接受,为此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正是宪法的积极促进使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的受教育权,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具体体现,其一,由于受到国家理念的转变,现代宪法产生了受教育权。在自由国家的理念中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彼此分离的,宪法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对公民是否接受教育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认为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个人事务,为此也就没有产生受教育权理念。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高素质人才,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民进行教育培养。于是国家通过宪法颁布了公民受教育权制度,建立一整套的教育体系制度,积极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培养符合标准的高素质人才。此外,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促进了其他权利走向宪法化,比如劳动权。这些权利与受教育权具有相同的性质,是国家宪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具体表现,让公民享受到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公民自己的义务。其二,社会权利并不等同于自由权。自由权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体现,不同与社会权利的实质平等。自由权要求国家在立法时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民接受必要的基本权利。而受教育权这种社会权利不是自然存在的,是社会状态出现后形成的。正是这种不同,导致社会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国家的法律实现。
三、结语
教育的根本是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这也是宪法希望公民可以获得基本权利。为了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合法的保障,就需要宪法从根本上提供保护,促进受教育权这项社会权利真正的实施,这不仅可以促进国民总体知识水平的提高,更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加快社会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梁玉璟.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D].暨南大学,2010-05-19.
[2]郑贤君.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兼议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11,15.
[3]秦奥蕾,张禹.论受教育权的宪法效力——以基本权利的实现为视角[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4,12,15.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宪法;属性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应该得到国家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更应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为了充分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我们需要从宪法属性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一方面,受教育权是社会權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宪法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另一方面,受教育权也是平等权的一种体现,是符合宪法规定,是公民理应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社会和国家都高度关注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并且在十七大报告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让公民可以公平的接受教育。但是,我国的教育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破坏。为了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必须通过法律进行保护,作为国家立法的基础,宪法必须高度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
一、目前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现状
(一)没有进行充足的司法保障
其一,通过民事诉讼进行保障,由于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公民的受教育权遭到侵害时,无法通过宪法诉讼直接获得帮助,而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的手段获得救助,这也是当前保证公民受教育权主要途径;其二,法院不接受公民的受教育权诉讼,由于司法机关认为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没法在实践中具体实施,而在其他的法律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明确规定,为此不能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受理公民的受教育权诉讼,加之宪法诉讼制度的不够完善,导致法院不接受公民的受教育权诉讼。
(二)形成了充足的立法保障
宪法处于我国法律的核心地位,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通过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宪法保护才能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目前我国已经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形成了充足的立法保障,其一,宪法中的多项法律规定都已经明确了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予以保护;其二,形成多层次的教育法制体系,通过各种教育法制体系的建立让公民获得受教育权,比如《教师法》、《国防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分析
(一)公民有义务接受教育
接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这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在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六条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宪法之所以规定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是因为接受教育可以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还可以为国家培养大量的优秀人才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其一,接受教育之所以作为公民的义务是因为公民只有接受教育才能满足社会和国家的需求,获得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知识,进而融入到社会的发展之中,不被社会淘汰。否则将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就业负担,阻碍经济的发展;其二,接受教育之所以作为公民的权利是因为公民只有获得了必要的教育才能获得自身的发展,适应社会并独立自主的生活,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接受何种程度的教育已经成为公民提升生活质量的关键因素。
(二)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利
在宪法制度上受教育权是一项必要的社会权利,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权,是国家的重要责任。作为一项社会权利,每个公民都有权接受,为此可以通过法律的制定,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正是宪法的积极促进使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的受教育权,从以下几方面得到具体体现,其一,由于受到国家理念的转变,现代宪法产生了受教育权。在自由国家的理念中认为国家与社会是彼此分离的,宪法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对公民是否接受教育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认为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个人事务,为此也就没有产生受教育权理念。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需要高素质人才,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民进行教育培养。于是国家通过宪法颁布了公民受教育权制度,建立一整套的教育体系制度,积极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经济发展培养符合标准的高素质人才。此外,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促进了其他权利走向宪法化,比如劳动权。这些权利与受教育权具有相同的性质,是国家宪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具体表现,让公民享受到宪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公民自己的义务。其二,社会权利并不等同于自由权。自由权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体现,不同与社会权利的实质平等。自由权要求国家在立法时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民接受必要的基本权利。而受教育权这种社会权利不是自然存在的,是社会状态出现后形成的。正是这种不同,导致社会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国家的法律实现。
三、结语
教育的根本是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这也是宪法希望公民可以获得基本权利。为了保证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合法的保障,就需要宪法从根本上提供保护,促进受教育权这项社会权利真正的实施,这不仅可以促进国民总体知识水平的提高,更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加快社会发展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梁玉璟.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D].暨南大学,2010-05-19.
[2]郑贤君.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兼议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3,11,15.
[3]秦奥蕾,张禹.论受教育权的宪法效力——以基本权利的实现为视角[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