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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家行政诉讼预审程序,除具有预审之形式意义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对行政纠纷案件实质性处理功能。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预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单一,没有考虑行政诉讼特质,致使该程序不具有真正意义独立程序之品性。我国行政诉讼预审程序应具有对未来庭审之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功能,针对行政诉讼预审程序应然功能的具体诉求,建构其功能实现之具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