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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是其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在商业实践中,很多中小股东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目前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又过于狭窄。法律应当在公司自治和司法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平衡,给予股东适当的保护,而强制盈余分配请求之诉则是最佳途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5条规定的股东强制盈余分配之诉应予以肯定性评价,唯此类诉讼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需要进一步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