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互联网+汽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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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想自己驾车的人来说,无人驾驶汽车是他们对汽车的终极梦想,而目前火爆的专车则在现阶段部分解决了他们出行用车的需求。然而,不管是无人驾驶汽车也好,专车也罢,其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技术本身的创新发展,相关业态的规制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来自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的张柱庭教授就与大家分享了无人驾驶和专车的法律法规规制的话题。
  规制无人驾驶:互联网+汽车
  张柱庭首先向大家分享了他在美国宇航中心斯坦福大学的经历。当他被询问如何规制“互联网+汽车”的问题时,有人问道:“无人驾驶汽车如果出现操控后驾驶问题,法律要不要管?”
  对于这个问题,张柱庭认为应该首先认清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的本质。关于这点,他说:“无人驾驶车辆、智能汽车的本质是自动驾驶。”
  从技术层面来说,自动驾驶分为两个概念。一个是实现自动驾驶阶段,另一个是实现自动驾驶技术水平。在很多国家实现自动驾驶阶段被划分为部分功能自动驾驶、部分时间自动驾驶、全部功能自动驾驶、部分功能部分时间自动驾驶等四个或五个不同的阶段。目前,这个阶段已经开始实现,并应用起来。同时,这部分并没有被政策法规大规模的限制,但下一步全部功能、全部时段的无人驾驶阶段的实现,政策法规是否允许还需要再讨论。此外,有关自动驾驶的技术水平目前已经实现部分功能、部分时间的自动驾驶技术,而全部功能的自动驾驶技术也将不是问题,但前提是必须解决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问题。
  从社会需求来看,自动驾驶将会有巨大的社会需求。比如处置突发事件时需要一些无人驾驶的车辆进入一些危险现场地带,再比如残疾人、超过70岁以上的老人、小孩、无驾照人等一些特殊群体的需求,还有那些不愿意付出更多的时间和劳务的群体,这些群体的需求将会形成巨大的动力,而政策法规并不会限制这些需求。
  从成本和效益来看,分为社会和企业两方面的成本和效益。单独对汽车制造商而言,实现制造无人驾驶车辆的技术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如果无人驾驶车辆和有人驾驶车辆混合在一起,出现了安全问题怎么解决?于是,有人提出学习高铁经验,比如专门给无人驾驶车辆造一些公路等建议。张柱庭认为,如果像高铁一样专门建设一个基础设施系统,这个社会成本和效益是巨大的;但如果不单独建立独立的系统,无人驾驶和有人驾驶会出现相互干扰,所以政策法规需要规制这些问题。
  从规制的角度来看,一般通过政策、标准、法律三大方面来进行规制,其中政策是引领、法律来规范、标准去操作。首先,目前中国的政策水平是宏观鼓励汽车创新技术,鼓励智能交通,但尚没有一个专门的引领“发展无人驾驶汽车纲领”的政策。其次,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对科技持鼓励态度的,但过去传统的立法理念是按照有驾驶人驾驶来制定的具体条款,尚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无人驾驶的规范。无人驾驶汽车肯定不是一夜彻底打翻有人驾驶汽车的,因此一旦出现无人驾驶车辆,也是和有人驾驶车辆“双规”的,法律、行政法规也是应当“双规”的。最后,政策是引领,法律只是确定规范,真正具体操作的应当是无人驾驶车辆对于制造者、操作者的车辆标准;应当是道路基础设施的制造者、管理者、养护者的道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标准等要素,现有的人、车、路的标准是不能满足需求的。
  规制专车:互联网+交通
  关于专车的规制问题,张柱庭首先认为应该规制它的名称,他向有关部门提出,应该将“专车”这个名称确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所以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他提出三点原因。
  第一,从交通运输的本质上来讲,乘客叫的专车既没有脱离乘客“位移”活动的本质,也没有脱离“预约出租汽车”的特征。在出租汽车管理现有的法律法规里面,本身就是把出租汽车分成两大类的,一类叫巡游式的出租车,就是被老百姓称为扫马路式的出租车;另外一种就叫预约出租汽车。而即使你通过互联网来叫车,也并没有离开预约这个词的特征,这是专车的本质,并没有质的变化。
  第二,专车所具有的时代特征就是加了一个网络预约的时代特征,这比过去打电话预约要现代得多。从产业角度来看,这是“互联网+”的经济发展特征,是它的时代特征。
  第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制度上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更为准确,而“专车”则是比较流行的俗称。
  毫无疑问,专车的出现,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了重创,出租汽车改革是势在必行的。那么,我们应该首先了解出租汽车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张柱庭指出了三大问题:
  一是预约式出租在绝大部分地区发展为“零”或者缓慢,不能满足多元需求,导致出租汽车结构单一。很多人不喜欢这些带顶灯的车辆来服务,需要一些高品位的服务,但本来应该是巡游和预约的两类出租汽车服务,现在预约发展是“零”。比如在济南,庞大的一个济南市场,预约出租汽车居然只有十台,所以它不能满足多元需求,这是结构性问题。二是技术装备落后、信息化水平低。现有的出租汽车情况是,一方面大家反映打车难,另外一方面出租汽车的空驶率已达到40%左右,这中间的问题就是信息化水平低的问题。三是驾驶员考核办法落后。现有的考核办法是乘客有意见,报告政府,政府去核实,核实完对企业进行惩罚,对驾驶员惩罚,没有实现乘客和驾驶员直接的考核,最终演变成了政府对企业拿着驾驶员考核去说事,脱离了真正的需求者评价,这是出租汽车出现的主要问题。
  另外,出租汽车改革应该集中精力的问题还包括不必“污名”和“妖魔化”出租汽车。比如有人为了反对传统出租,诬蔑驾驶员服务不好,甚至给传统出租定义为驾驶员脏、卫生不好,作为它的特点。这都是不正确的,事实上传统出租行业曾出现过许多劳动模范和雷锋车队。有人诬蔑出租汽车公司剥削的哥,有人污名政府垄断当地出租汽车行业,这些也都不是实事求是的。所以张柱庭强调改革是必要的,但是改革不是要通过污名和妖魔化传统产业来达到目的。这种办法只能使得社会对立、改革受挫,所以新型企业不要把自己当成搅局者、颠覆者,而应当把自己作为一个网络出租汽车预约的填补者。
  对于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张柱庭提出了两个方面要在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中贯彻执行。“一是全面深化改革,传统出租巡游汽车应该改革,预约出租汽车应该发展,所以增加网络预约出租,适应“互联网+”的时代要求,允许乘客直接评价驾驶员,这是改革方向。第二是坚持全面依法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思维推动改革,现有的法规虽然不完善,但能够满足改革要求,国务院对出租汽车行业要求审批三个项目,这个法规是能满足现有需求的,因此不存在有人说的没有法就应该允许做,或者现有法必须立刻改。目前法规基本上是能适应要求的。”因此,下一步将会按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按三个审批项目进行。
  除此之外,及时制定和修订规章,拟定出台适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暂行办法,对原有的出租汽车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这样就符合了我们互联网+交通的时代,在未来将使人们乘坐出租汽车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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