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一、在“八五”期间实行所得税“财政返还”办法的企业,应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增设“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财政返还的所得税”科目。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未分配利润”科目所属“财政返还的所得税”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