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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当把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结合加以适用的时候,却存在难以解决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