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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可以将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等等有形的资产按法律程序全部由国家收购,形成完整意义的国家所有,以便于风景名胜的统一管理、实施保护。财产权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处分必须符合风景名胜保护,可持续利用的规定,达到保护资源、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因为在风景名胜区内的财产由于其对资源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影响,其外部效应已经超越了财产本身的权利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