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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底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附则5”,加强了对海上垃圾处理的反污染监督与控制。这项法规对于从事设计与制造垃圾处理设备的厂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加勒比海、地中海和波罗的海等旅游热点地区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规。为了适应这些日益增多的禁止扔弃任何垃圾的地区的严格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