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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