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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规章以下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研究论文繁多,但是,这些研究对该制度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估计不足。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个体性的,其影响面相对较小;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点是群体性的,影响较大。抽象行政行为被撤消后,行政机关在善后处理群体赔偿时,由于公众证据错综复杂,可能面临巨大的问题,很容易陷入混乱,甚至引起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在行政诉讼法中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审查范围之前,必须有配套的措施保障这些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