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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上加喜
家住湖北省黄冈市的周丽与老公倪丰结婚三年,迟迟没有怀孕。2012年3月,两人去医院检查,得知自然受孕的机率不大。同年8月,他们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赶到武汉一家生殖中心接受助孕治疗。医生建议采取试管婴儿技术。不久,两人通过手术获得八枚有效胚胎。
2013年7月27日,生殖中心又為倪丰、周丽进行血液化验,结果显示倪丰和周丽的TP(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主治医生赵楠并未解释,只说:“两周后再来检查看看。”两周后,两人的检查结果显示为阴性。
随后,生殖中心为他们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周丽顺利受孕。此后,周丽在当地妇幼保健院建了卡,定期去孕检。 2014年4月2日,周丽接受剖宫产手术,早产诞下龙凤胎。婴儿因呼吸微弱,未等与家人见面,就迅速被转入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新生儿监护室。
追根寻由
两天后的夜间,两个孩子双双呼吸窘迫。妇产科主任王逸检查发现,孩子的TP螺旋体抗体呈阳性。王逸查遍医学文献并请教了武汉大学医学院的权威专家,获悉新生儿自带TP病毒在全国发生过多例,但试管婴儿发生的类似案例鲜有报道。
经过医治,孩子的TP螺旋抗体仍呈阳性,出院诊断双胞胎为早产儿、高危儿、先天性TP。双胞胎出院后,历经多次住院治疗,但男婴因TP重症于2015年3月在家中死亡。
带两个孩子奔波于多家医院,倪丰夫妇花费十多万元,并因孩子离世终日以泪洗面。为了追根寻由,倪丰先后找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2015年7月下旬,倪丰在生殖中心复印病历时发现,胚胎移植手术前的检查报告单上,已经注明他们的TP螺旋体抗体显示阳性。倪丰非常震惊,冲到赵楠的办公室追问。赵楠回忆说,第一次化验结果确实如此,再次检查结果为阴性后才进行手术的。话说至此,赵楠叹了一口气:“唉!看来第一次的检查结果是正确的。”
法庭对决
2016年4月,倪丰和周丽选择了一家省级医院进行TP检查和血清实验,结果显示倪丰夫妇TP呈阳性,血清实验为阴性。对此,医学解释是他们曾经感染过TP病毒。
通过咨询专家,倪丰夫妇了解到,感染此类病毒的途径主要有性传播和器皿传播。倪丰质疑道:“我们未有过不洁的性行为,至今也没有发生异常反应,肯定是做试管育婴过程中,使用的器皿存在问题。”
对此,专家认为,如果是器皿的问题,只能感染给两个孩子,不会感染给父母;一直没有异常反应,是因为此类病毒有一定的潜伏期,甚至对病毒携带者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面对医学权威的解释,倪丰夫妇无话可说。他们思索:生殖中心在第一次检查时就发现了他们体内带有TP病毒,却未提示告知;周丽在妇幼保健院做过四次孕检,却没有进行传染疾病检查;周丽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待产十多天,也没有对相关指标进行筛查。那么,这三家医疗机构是否应该对此事负责?
2016年5月12日,倪丰夫妇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对生殖中心和妇幼保健院、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倪丰夫妇在诉状中写道:“如果三个环节上有一方做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我们夫妇也不会承受如此巨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倪丰夫妇要求三家单位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31.9万余元。
根据倪丰夫妇提出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2017年3月17日,该所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生殖中心实施体外受精助孕治疗,符合治疗原则。但在已知倪丰夫妇均为TP螺旋体抗体阳性时,未告知该病的相关知识,以及注意事项与风险,存在告知不足的过失。妇幼保健院对孕妇周丽有明确的病历记录并有签字,不存在过错。周丽入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时,已是先兆早产,属于妇产科急症,该科主要职责是使双胞胎婴儿及早娩出,也不存在过错。
接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倪丰夫妇要求生殖中心赔偿。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果,于2017年10月不公开审理此案。
法庭上,生殖中心提出,倪丰夫妇对自身存在TP抗体阳性应当是明知的,仍然接受助孕治疗,存在重要过错。同时,根据相关鉴定意见,生殖中心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倪丰夫妇助孕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而不能包含双胞胎因患TP疾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我们不知道自身存在TP抗体阳性。”倪丰夫妇坚持认为生殖中心侵犯了他们的知情选择权。2018年12月1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生殖中心承担90%的医疗责任,一次性赔偿倪丰夫妇18.8万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以案说法】
倪丰夫妇到生殖中心实施助孕治疗,双方就已构成医患关系。但生殖中心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及告知义务,在倪丰与周丽的TP血清检验结果出现异常的情况下,违反常规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生殖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严禁一切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张秀格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