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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更大范围、更大幅度地放松监管,尤其是去审批化。面对互联网经济的兴起,面对互联网与各种传统经济活动的结合,政府在实施监管时首先需要考虑,是否还有必要将传统经济活动领域中的审批制度照搬到线上来。如果能够根据互联网经济的特点,适时地对线上活动更多地放开,把不必要的审批在线上予以停止,或许可以让互联网经济释放出更多的活力。
第二,承认和尝试网络平台的治理地位。政府放松监管的同时,应该通过立法更多地承认网络平台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其可能更有效率的监管作用。在公共治理体系中,政府应该考虑“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经营者”模式的可能性,相信网络平台的企业逐利动机也同样会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经营者比较好的监管,而平台监管不力、不到的地方,政府也可以与网络平台更多地协商,或者通过法律规定,促成其利用技术优势加强监管。
第三,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实施监管。互联网经济活动相当程度上是在线上完成的,以传统针对现实世界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显然无法适应之。因此,有必要建立网上巡查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经济活动的监管。而且,互联网经济活动对信息依赖程度很高,相应的监管也主要就是对信息的监管。更进一步,网络信息不计其数且瞬息万变,政府监管应该适应互联网特点,开发高端的监管新技术,同时与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合作,构建和完善协作的公共治理体系。
第四,合理实现线上线下的差别对待。互联网经济活动显然是与传统经济活动存在较大差异的,由此,摆在政府监管面前的一个难题是,什么时候“线上线下一致对待”,什么时候又“线上线下合理差别对待”。互联网交易服务究竟是需要后置审批,还是仅仅需要“法定条件 备案制”,监管部门仅负责核查其是否符合条件,这个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二,承认和尝试网络平台的治理地位。政府放松监管的同时,应该通过立法更多地承认网络平台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其可能更有效率的监管作用。在公共治理体系中,政府应该考虑“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经营者”模式的可能性,相信网络平台的企业逐利动机也同样会在相当程度上实现对经营者比较好的监管,而平台监管不力、不到的地方,政府也可以与网络平台更多地协商,或者通过法律规定,促成其利用技术优势加强监管。
第三,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实施监管。互联网经济活动相当程度上是在线上完成的,以传统针对现实世界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显然无法适应之。因此,有必要建立网上巡查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经济活动的监管。而且,互联网经济活动对信息依赖程度很高,相应的监管也主要就是对信息的监管。更进一步,网络信息不计其数且瞬息万变,政府监管应该适应互联网特点,开发高端的监管新技术,同时与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合作,构建和完善协作的公共治理体系。
第四,合理实现线上线下的差别对待。互联网经济活动显然是与传统经济活动存在较大差异的,由此,摆在政府监管面前的一个难题是,什么时候“线上线下一致对待”,什么时候又“线上线下合理差别对待”。互联网交易服务究竟是需要后置审批,还是仅仅需要“法定条件 备案制”,监管部门仅负责核查其是否符合条件,这个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