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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不仅在民法领域具有研究价值,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理论应用在行政执法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行政主体的容忍义务在法律规范中尚未得到明确认可,但其法理基础有迹可循。行政主体对容忍义务的承担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要求,传统儒家思想、西方近代哲学思想、行政法原则均为其学理支撑;容忍义务在其他法律领域的发展以及近年来行政法律的修改,也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而司法实践中行政主体对于个案的灵活处理,更是为容忍义务的履行提出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