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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俗语有云“公道自在人心”,这里的公道指的是存于人心的公平正义,是道德层面上的。那么法律层面上的公平正义是什么呢?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质,因此用法律法规来实现公平正义是可行的。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种种不公现象,这一方面是因为法治建设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法治公信力的缺失。而如何通过法治建设来实现公平正义,这就需要把对公平正义的不同认识及其诉求尽可能纳入法治轨道,通过法治方式、途径和程序实现公平正义,同时也要加强民主立法和司法监督,使遇事找法,相信法律的概念深入人心。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律正义;法治建设
一 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中,公正和法治是核心之核心,是创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有争议和歧见的问
题之一,人类思想认识关涉的几乎所有价值评判问题,人类社会活动追求的几乎所有利益和权利问题,人类社会行为引发的几乎所有关乎是非曲直的裁断问题,都与公平正义具有高度相关性。奥地利著名规范分析法学家凯尔逊说过:“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下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是这样来使用“正义”和“公平”这两个概念的。在罗尔斯的用法中,“正义”是指衡量每个人正当所得的原则,而“公平”是指人们协商正义原则时所处的相互平等地位和一致同意:公平的正义理论“表达了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得到一致同意这一思想。在我国,公平正义问题涉及三个关键词:公平、公正和正义。
所谓公平(fairness),一般用于地位相等的人们之间,是一种同位对等性的用语。公平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等等。
所谓公正(impartiality),通常指社会权威机构和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而无私的立场和态度。“以法官(仲裁者)和双方当事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为例,公平观念侧重于考察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维护,公正则侧重于对居间者行为公允而无私的要求;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同等案件同等对待;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它意味着居间者既要不受自身情绪影响,又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压力,还要无视当事人双方的任何身份背景等。”
所谓正义(justice),主要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正义是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作为道德范畴的正义,它与“公正”是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作为法律范畴的正义,有时也表述为“公平正义”,包括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主要指符合法律程序规范和法律实体规定的行为,尤其是司法裁判行为。
二 为何要通过法治建设标准化公平正义
法律关于公平正义的标准在既定的法律中应该得到静止和永恒,也应该在守法者的心中成为信仰和准绳。法律具有公定力、确定性,它从民意或国家意志的角度告诉我们公平正义的标准,为公平正义实现提供指引,构成公平正义的法治基础。法律所确定的公平主张的正义,可能与专家或其他个人的认识不同,但是它提供了一个起码的标准,并且这个标准是明确和刚性的。这个标准有助于预防和制止人们由于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而可能造成对公平正义的破坏,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违背的明知故犯的种种争斗。对于没有主张者或认识不清者,法律相当于公正的宣讲员给予指示;对于已经违法者,法律代表公正执行者给予警戒或惩戒;对于遵纪守法者,法律是公正的化身给予应有维护和保障。而要制定和实施这样的法律,又必须要有何为公平何为正义的观念或精神,这种观念或精神须取得法律制定者的相对一致,形成法律精神的基础,否则法律就难以制定和实施。因此,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又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结果;公平正义观念及其外化既是良法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精神的内容和目的。要实现公平坚持正义,就必须实行法治。
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科学民主立法,公正司法,通过民主科学立法把公平正义的道德诉求法律化立法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公正司法则能在人们的心中树立起法律的公信力。
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着力解决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普遍违法、中国式违法、选择性用法等守法无序的观念、习惯和体制机制问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意味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守法,即必须做到全民守法。守法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从事相关行为,自觉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行为或结果。
参考文献
[1]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2]胡锦涛. 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N ]. 人民日报,2005- 02 – 20。
[3]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 ]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3。
[4]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5]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陈国平、韦向阳、李存捧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律正义;法治建设
一 法律意義上的公平正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中,公正和法治是核心之核心,是创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有争议和歧见的问
题之一,人类思想认识关涉的几乎所有价值评判问题,人类社会活动追求的几乎所有利益和权利问题,人类社会行为引发的几乎所有关乎是非曲直的裁断问题,都与公平正义具有高度相关性。奥地利著名规范分析法学家凯尔逊说过:“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下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获解决” 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理论,是这样来使用“正义”和“公平”这两个概念的。在罗尔斯的用法中,“正义”是指衡量每个人正当所得的原则,而“公平”是指人们协商正义原则时所处的相互平等地位和一致同意:公平的正义理论“表达了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始状态中得到一致同意这一思想。在我国,公平正义问题涉及三个关键词:公平、公正和正义。
所谓公平(fairness),一般用于地位相等的人们之间,是一种同位对等性的用语。公平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等等。
所谓公正(impartiality),通常指社会权威机构和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而无私的立场和态度。“以法官(仲裁者)和双方当事人所构成的法律关系为例,公平观念侧重于考察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维护,公正则侧重于对居间者行为公允而无私的要求;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同等案件同等对待;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它意味着居间者既要不受自身情绪影响,又要排除外界的任何压力,还要无视当事人双方的任何身份背景等。”
所谓正义(justice),主要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正义是公正的义理,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作为道德范畴的正义,它与“公正”是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作为法律范畴的正义,有时也表述为“公平正义”,包括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主要指符合法律程序规范和法律实体规定的行为,尤其是司法裁判行为。
二 为何要通过法治建设标准化公平正义
法律关于公平正义的标准在既定的法律中应该得到静止和永恒,也应该在守法者的心中成为信仰和准绳。法律具有公定力、确定性,它从民意或国家意志的角度告诉我们公平正义的标准,为公平正义实现提供指引,构成公平正义的法治基础。法律所确定的公平主张的正义,可能与专家或其他个人的认识不同,但是它提供了一个起码的标准,并且这个标准是明确和刚性的。这个标准有助于预防和制止人们由于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而可能造成对公平正义的破坏,以及公平正义原则违背的明知故犯的种种争斗。对于没有主张者或认识不清者,法律相当于公正的宣讲员给予指示;对于已经违法者,法律代表公正执行者给予警戒或惩戒;对于遵纪守法者,法律是公正的化身给予应有维护和保障。而要制定和实施这样的法律,又必须要有何为公平何为正义的观念或精神,这种观念或精神须取得法律制定者的相对一致,形成法律精神的基础,否则法律就难以制定和实施。因此,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又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结果;公平正义观念及其外化既是良法善治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法治精神的内容和目的。要实现公平坚持正义,就必须实行法治。
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科学民主立法,公正司法,通过民主科学立法把公平正义的道德诉求法律化立法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而公正司法则能在人们的心中树立起法律的公信力。
要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着力解决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普遍违法、中国式违法、选择性用法等守法无序的观念、习惯和体制机制问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意味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守法,即必须做到全民守法。守法是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从事相关行为,自觉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的行为或结果。
参考文献
[1]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
[2]胡锦涛. 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N ]. 人民日报,2005- 02 – 20。
[3]胡锦涛.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 ]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3。
[4]罗尔斯:《正义论》,谢延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
[5]金勇义:《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陈国平、韦向阳、李存捧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 年版。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