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盗窃中的规范占有

来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sdn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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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案引发理论激烈争论,折射出网络时代传统财产犯罪的适用难题.新型三角诈骗罪说无法有效论证被骗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紧密关系,间接正犯诈骗说误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作用,债权实现诈骗说则没有正确理解诈骗罪的交流性特征及其与处分意思的关联性,而一般诈骗说在被害人认定上存在不足.相对而言,将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可取.相对性较弱的存款性债权,可以例外性地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客体.顾客善意扫码支付的行为在民法上具有清偿自身债务的效果,即已将其对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的债权转移给商家.从一般民众对交易行为的观念形象出发,行为人偷换二维码非法取财的行为,实际是对即将到达商家的货款予以截留,其打破了商家对货款的规范占有,认定为盗窃罪具有妥当性.对于以偷换二维码为代表的疑难网络财产犯罪,应注意从规范论的视角审视虚拟空间的刑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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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类分级构成了刑事司法领域数据安全保护的基本前提,但数据分类以“属性”为标准,数据分级则以“后果”为标准,二者存在区别.由于数据分类分级对于国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有积极意义,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相关规定.刑事司法领域内的数据分类分级与其他领域既有共性也有其独特之处,应当遵循兼顾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开放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运用利益位阶分析、风险识别、面线结合的方法进行刑事司法数据分类分级.在分类方面,刑事司法数据可以在政府数据与个人数据的大类基础上再加以细分;在分级方面,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