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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涉及直播平台、打赏人和主播三类主体,各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打赏人与主播、平台与打赏人之间均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直播打赏主体不同且打赏形式多样,可能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日常生活中出现的未成年人打赏、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用户因对主播外貌存在认识偏差而打赏的情况不在少数。不同情形下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应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并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制路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