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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于2005年6月在集市上以980元买了1头耕牛。当年7月.耕牛从家中走失.这头牛被邻村农民许某拾得.8月.许某赶着拾得的耕牛到集市上出售.我发现了向许桌索要耕牛.许桌拒不承认。后来.派出所也认定那牛正是我丢失的.但许某还是私下以720元把牛卖掉了。请问拾到别人的东西就可以随便处理吗?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