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归属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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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床医学的不断发展,为那些不具生育能力的夫妻提供了一个生育的新契机。我国每年不能生育的年轻夫妇将近百万,试管婴儿技术的普遍使用给这些家庭带来了福音。然而,这些家庭除了面对正常家庭伦理问题之外,还可能面临着有关胚胎归属的法律问题。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胚胎的法律主体地位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民事纠纷,尤其是继承关系导致的纠纷,往往成为我国法院审判的痛点。
  【关键词】:试管婴儿;胚胎技术 法律法规
  一、胚胎法律属性及其归属权争议产生的背景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胚胎的具体属性及其归属权的问题。21世纪初期,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医学技术实现了飞速的突破和发展,试管婴儿技术仿佛是雨后春笋般的存在,从一开始的无人问津到现在被人们习以为常。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方面,即便是我国最新的法律法规,也都是停留在将近二十年前了。那时候试管婴儿技术尚未成熟,基本没有出现过有关试管婴儿胚胎的相关诉讼案件。卫生部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中,仅有一些比较宽泛的规定,表述并不具有针对性。比如,规章的适用范围只限定在医院单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未提及。由此看来,这类部门规章还是侧重于医疗行业本身,对于有可能涉及到的民事纠纷基本上是没有规定的。而更具系统化的《民法总则》和《物权法》中,也并没有明确胚胎到底是属于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还是属于某种物。
  除了位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以外,因试管婴儿导致的胚胎纠纷也日益增长。当今中国代孕非法的前提下,试管婴儿是相对来说最安全、最稳妥的合法受孕手段。在我国年轻一代不孕不育率上升,此类纠纷的增多也在意料之中。但国内第一个也是最具代表性的胚胎纠纷案件,还是在2012年时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该案主要案情是:一对夫妻均丧失了生育能力,经过人工受精等方式之后均没有成功受孕,最后不得已欲实施试管婴儿手术。但手术实施过程当中,医院并没有对妻子及时移植胚胎,而是将受精卵冷冻。这对夫妻在一年之后因车祸双双离世。丈夫父母将妻子父母告上法庭,想要争取医院的四颗冷冻胚胎。
  在这个案件当中,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有必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冷冻胚胎究竟是属于人还是物?
  很显然,冷冻胚胎无论是将其归于民事行为主体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物都是不合理的。它的特殊性在于胚胎本身是承载一定人格及人权利的载体。属于人还是物的界限,就在于其从不具备生命体征发展到具备生命体征、能够发展成独立的个体。目前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争议非常大,基本上可以归类于属人说、属物说和折中说。我们认为折中说的说服力是比较大的,因为它考虑到了在不同案件和不同阶段下胚胎的具体特征。
  属人说的矛盾在于,如果胚胎是可以当做完整个体来看待的,那么也就意味着即便脱离了完整个体存在,也可以看做是人,比如四肢、尸体。况且,将一个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胚胎当做人来保护,显然是不实际的,因为没有保护的内容。属物说的观点也略片面,《物权法》当中规定的物往往是具有一定消费和使用价值的。显然,此类性质是胚胎所不具备的。而出于对于人的尊重和对伦理道德的考量,将胚胎认定成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客体比较合适。这也决定了胚胎纠纷案,既不能适用于《物权法》对于物的规定,也不能适用于《民法总则》中人格权的规定。
  (二)如果冷冻胚胎属于特殊物,其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谁?
  承接上述所言,案件定性为继承纠纷是不准确的,后二审法院将案由改成了监管、处置权纠纷。如果是继承纠纷,双方当事人对于胚胎的继承权利是相对平等的,无论做出何种判决,法院执行起来都比较困难。如果案件定性为监管、处置权纠纷,一方面是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对于子女亡故的悲痛,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三)法院若判决胚胎属于任何一方,是否等同于默认了代孕的合法性?
  我国对待代孕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不存在例外。但是这种规定又是模糊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于代孕的规定只体现在一些位阶比较低的法律文件当中,比如卫生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国家计生委发布的相关通知。卫生部发布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代孕行为是非法行为,但是对此的处罚仅限于警告,行为严重的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对于配子、胚胎和合子的买卖行为也是严令禁止的。
  该规定的背后其实隐含了更深层的问题,即为代孕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毋庸置疑的是,当今全世界范围之内,对于代孕的需求都是在逐步增加的。从本质上来说,代孕是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我国目前之所以禁止代孕,并不是由于代孕本身行为不具备合法性,而是由于一旦国家认可代孕的行为,极容易在没有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出现一系列违法犯罪的行为。中间涉及到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该政策实施的操作性上,比如代孕是否只可以有医院提供相关服务,如果私人之间基于合同产生代孕行为,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胚胎提供方和代孕方两者究竟谁才是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在上述案件当中,法院作出何种判决和法律是否规定了代孕行为的合法性是没有任何关联的,但法院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做出判决是否为非法行为提供了捷径。
  (四)法院是否有权判决该胚胎属于原、被告任何一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其实属于对于胚胎归属权的争夺。但胚胎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尤其是在提供方和非提供方之间转让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卫生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辦法》的规定,买卖胚胎的行为是违法的。从此条规定,我们不难衍生出疑问,既然胚胎不可以买卖,那胚胎是否可以继承?该问题的答案似乎体现在该案件的二审判决当中。二审作出的判决是合乎了一定的情理的,判决案涉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但是结合第三个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既然胚胎本身是可以基于道德伦理考量而予以继承的,那为何不可以以同样的理由进行代孕呢?而这也再次凸显了代孕要不要合法化的问题。   二、由本案引发的对我国代孕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本案的判决使得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背后涉及到代孕的问题依然属于法律盲点。如果一个判决不能得到良好的执行,亦或是一个判决本身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那么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决是很难称得上公正的。关于代孕合法化的问题,在我国已经不是新鲜话题。问题是,即便争论一直没有停歇,但始终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
  政策的出台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之下,代孕合法化确实不可以一蹴而就,但应当被提上日程。就拿本案来说,双方当事人之所以去争夺冷冻胚胎的归属权,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在合适的机遇之下将冷冻胚胎培养成人。然而代孕是非法的,即便是拥有冷冻胚胎,当事人也绝不可能将其培养成人。因此,实际上哪怕双方当事人拥有了胚胎,也只能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产生。如果一个权利的实现与其权利设置的目的无关,那么保护这样的权利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抛去理论层面,实践当中最难执行的不是代孕本身,而是由代孕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特殊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单从政策本身来讲,实行代孕合法化在我国还是比较可行的。首先,我国当前对于代孕合法化的需求是已然存在的;其次,代孕政策的合理操作也是政府能够力所能及的,比如将提供代孕服务的权限固定在医院,立法规范民间代孕合同等。但是除去政策本身来说,有些理论层面上的问题是政策所不能够解决的。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有关代孕方和被代孕方亲属关系认定和遗产划分的问题。一个通过代孕方式出生的孩子,其亲生父母究竟是提供胚胎的一方还是做出实际生育行为的一方?亦或是两者都是法律上承认的父母?在代孕过程中,如果一方后悔,子女应当归属于谁?不难想象一个场景,一对夫妻与一名女子签订合法代孕协议,约定该名女子代孕后,对其支付一定的报酬。在怀胎十月之后,该名女子出于对于孩子的喜爱,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在孩子出生之后,表示毁约,此时子女的抚养权应当属于何者?对于违约行为的救济应当如何?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破坏家庭关系,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次,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说,代孕实际上是利用女性子宫作为工具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这种将女性物化的行为是否符合人伦,是否属于对妇女人格尊严的损害呢?即便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之后签署了合同,这种行为和买卖器官是否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伦理道德方面的考量,也是必不可缺的。
  三、结语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审理的胚胎纠纷案件,表明了我国当前对于试管婴儿技术立法上的空白,也突出了我国年轻一代对于代孕的需求和代孕尚未合法化之间的矛盾。我国应当采取灵活多变、适当放开的政策,循序渐进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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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朱秋泓(1998——)女,汉族,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6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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