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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的IPO(即首次公开募股)启动。在我国短短的二十多年的股票市场发展历史中,IPO的暂定和重新启动多次上演,大多是在市场的低迷时期暂定IPO,在市场回升后重启。虽然中国股市管理当局从来没有正式宣布过暂定IPO,但我们事实就是如此,IPO的启动与否俨然成为了管理层调控股市的手段。每次重启IPO的时候管理部门会对新股发行制度作一些调整,比如对新股的发行方式做一些改变,对新股的发行价格会有些规定,等等,但本质上没有大的改变。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新中国的股票市场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则成立于九十年代初期,当时新股发行采取的是额度审批制,每年由管理部门确定当年发行股票的总额度,然后将这一额度按行政区划或部门进行分配,一般来说,股份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能分配到较多的新股发行额度,应该说这一做法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但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各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进程差距极大,并且,在当时股票市场才刚刚起步,人们对这一新鲜事物缺乏了解和参与。因此,在股份制改造起步比较早、人们的观念比较开放的地区,分配比较多的新股发行额度的行政性做法也就可以理解了。在实行额度分配的发行体制下,各地大多采用了发行认购证认购新股,或者采取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通过认购证摇号或按存款比例认购新股。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新股发行的条件、发行程序、审核事项等,新股的发行从之前的额度控制下的行政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新股发行的批准权也由地方政府和部门收归证监会任命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拟上市的公司进行审核后经证监会批准后发行上市。新股的发行方式则采取了上网竞价的方式,这一方式造成了新股的发行价格畸高的问题,同时也形成了专门审购新股的专业户。此后,为兼顾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管理部门将新股发行方式改为按持有股票市值配售的方式发行。持有股票的股民按市值的多少分配到多少不等的新股审购号,并通过摇号确定能否审购新股。为改变新股发行价格畸高的现象,证监会此后改变了新股发行价定价方式,采用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来确定新股的發行价。2006年之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引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制度,并将新股发行的询价机制规范化,对于拟发新股的公司也明确提出了财务要求。2009年,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将网上网下审购新股的投资者分开。以上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新股发行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但是新股的发行仍然需要经过发审委的审核后才能被批准发行。2011年后,新股发行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信息披露方面,新股发行市盈率也有一定的限制,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新股高发行价的顽症,但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也引来了质疑声。2012年10月后,由于股票市场持续低迷,管理当局开始酝酿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虽然并没有正式宣布IPO暂停,企业也仍在正常的申报IPO的材料,但实际上新股的发行处于暂停的状态。在新股暂定发行期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IPO企业自查和核查的工作,一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退出了等待IPO的行列,但仍有700家企业欲通过IPO上市。
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及存在的问题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拉开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序幕。《意见》突出了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方向,明确了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市场化发行机制,在审核理念上发审委不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引入了老股存量发行的做法。在新股发行价格和配售方面,《意见》赋予了发行人和承销商极大的权利。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同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中自主选择进行配售。2013年底,暂定一年多的IPO重启,首批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企业拿到了发行新股的批文。但是,《意见》的一些政策措施中存在着重大漏洞,一些公司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利用这些漏洞制定出符合《意见》但明显不合理的新股发行方案,自主定价、自主配售和老股转让等所谓的市场化发行举措,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寻租的最好的挡箭牌。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曾经被人们寄予厚望,对于去年6月开始的征求意见稿人们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人们希望重启的IPO能一改之前新股发行时的种种不合理现象,以新的面貌呈现,但最终人们又一次失望。应该承认管理部门也确实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实践证明,由于缺乏与《意见》配套的制约和惩罚措施,从新股发行方案,到新股的申购和配售直至新股的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问题。针对新股发行中种种乱象,监管当局不得不连夜出台新的指导意见。
1.新股发行环节的问题。2014年伊始,50余家在一年多前就通过发审会的公司争相发布招股书,且不说这些企业在两年中经营状况发生的变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人们可以理解),就这些公司公布的发行方案而言,也存在不少问题。大多数发行方案违反“三公”原则,对网上网下申购区别对待,机构和中小投资者申购条件不同;发行方案中老股转让数量过大(80%的发行方案有老股转让,且大量公司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发行股票数量),存在老股东借机套现的现象;新股发行定价随意和不透明,对投资者申报价格的入选和剔除缺乏规则,等等。
2.新股配售环节的问题。新股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是管理部门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新的尝试,也是新股发行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一步。可是结果让人失望,可以说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为失败的一项举措。一般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成熟的专业投资者,因此新股的询价一般也是限于机构投资者参加,但是从本次新股发行的询价结果来看却是极其不尽如人意,对同一只新股的报价高低相差悬殊,高的价格比低的价格要高出几倍之多,人们不得不对这些机构投资者如此报价的动机存疑。也有机构的报价极其精准,与新股最后确定的发行价不差分毫,疑问重重。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方面,配售对象的确定则是引起人们最大疑问之处。一是入围价格的确定不透明,二是获得配售对象的确定也不透明,甚至出现社保基金和公募基金获配新股数量和比例远远低于个人投资者的事例,也不由得人们产生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疑问。 3.新股交易环节的问题。应该说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价差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现象,虽然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对新股发行的价格已经取消了市盈率限制,但仍要求新股拟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延迟发行,因此大多数公司的新股发行价格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这就为这些新二级市场价格的上涨提供了条件,新股上市后的上涨几乎是没有悬念的。48家新股上市后全部上涨并不出乎意料,但是,有些股票的上涨幅度达到发行价格的三到四倍还是令人瞠目结舌的。分析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一个因素是中国股市中由来已久的炒新习惯,另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交易制度。为防止新股炒作,沪深交易所均颁布了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对涨跌幅度作了限制,并采取交易中临时停牌的措施。但新股上市后的结果是某些新股连续数日上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于交易所的涨停机制。我们试想网下获配的机构投资者不集中抛售,而网上申购的低中签率也使得新股抛售压力并不集中,因此新股价格很容易就封在限制的涨幅上。由于新股在上市首日没有得到充分的换手,筹码一直很分散,在其后几天里抛压自然也不会很集中,网下获配机构当然也乐于股价上涨。相对来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上涨幅度要小很多,一个原因是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流通股数量要大得多,另外上交所发行的新股每个中签号获配的股票数量是深交所的两倍,中签者在新股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小的情况下就能获得较多的收益,因此抛出原始股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第三个原因是上交所规定,在新股上市的前十个交易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所有帐户买入的股票数量不能超过流通股的千分之一,这次发行的新股绝大多数大多只有几千万股的流通股,因此一个投资者一天能买入的股票数量最多只有几万股而已,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投资者集中买入的股票数量,特别是在股票价格上涨幅度已经比较大的时候,买卖力量天平就自然向卖出方倾斜,从而限制了股价的大幅上涨。
三、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在年初新股IPO重启发行了48家公司并上市后,IPO工作实际上又陷于停止状态,其中原因一方面是拟上市公司需要补充新的会计年度报告等资料,另一个原因也与本次IPO改革方案不尽完善有关,管理部门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不理想也可能使得管理部门对IPO工作更加谨慎。针对前面所述的IPO中暴露出来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对新股发行改革方案作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调整。比如对老股转让做了限制,只有当同等数量或者更多数量的新股愿意锁定一年或以上时才可以进行老股转让;再如对网下新股配售比例也做了限制,不允许出现网下个人获得配售的股票比例超过社保基金的现象。这些修改反映了证券市场管理部门也认识到原先出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的不完善之处。但是,我们认为这些修改措施还不到位,还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
应该说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准备并且听取了各方意见后才出台的,但为何还是出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呢?我们认为这是管理部门在制订政策时过于理想化,与市场实际脱节所致。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部分,新股发行当然也应该是市场化,但是,证券市场更应该是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法治环境并不理想,并不具备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的条件。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在信息披露环节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于证券市场上层出不穷的造假上市、包装上市、信息披露违规等事例,目前还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投资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还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环境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制订严厉的惩戒制度,让违法者得不到任何的利益并要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震慑以身试法者。我们认为,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定环境下,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在目前现有条件下,我们就新股的发行改革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取消老股的转让。老股转让实际上是为了公众股份的比例达到《证券法》的要求并且不出现超募而出台的变通作法,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十分合理和必要,企业IPO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直接融而不是为了老股东的退出,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允许企业在IPO时有一定程度的超募,超募的资金可以按比例留在企业和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中。二是取消网下配售。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还不成熟,即使机构投资者也少有长期持股者。目前在一二级市场间存在巨大的价差是吸引机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最大动力,大多数机构在新股上市后短时期内即会抛出网下配售所得的股票。这就让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在号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证券市场上,为何在投资者之间存在不公平的新股发行规则?一二级市场间价差所形成的巨大利益为何大部分落入机构囊中而不能让全体投资者共同分享?事实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也证明了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新股并不能稳定新股的价格,反而可能成为新股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诱因(网下获配新股机构推高股价,在高位抛售新股)。因此,我们认为新股的网下配售机制不合理,应该取消,即使保留也应该仅仅小部分配售给社保基金等,切实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精神。三是交易制度有必要作大的调整。目前的临时停牌制度不合理,我们认为在新股上市的首日或前五个交易日可以采取T+O的交易模式,并取消涨跌停牌交易机制,让新股筹码在上市后就能进行充分换手,以尽快找到一个市场认同的价格,这样也能消除新股连续数日的涨停板现象的出现。
总之,本次新股发行体质改革方案是一份不十分理想的改革方案,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调整,但是其坚持走市场化道路的方向应该是十分正确的,我们希望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部门能吸取成功经验,不断完善IPO工作,向建立中國特色的IPO注册制方向努力。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历史回顾
新中国的股票市场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则成立于九十年代初期,当时新股发行采取的是额度审批制,每年由管理部门确定当年发行股票的总额度,然后将这一额度按行政区划或部门进行分配,一般来说,股份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能分配到较多的新股发行额度,应该说这一做法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但是,考虑到当时我国各地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的进程差距极大,并且,在当时股票市场才刚刚起步,人们对这一新鲜事物缺乏了解和参与。因此,在股份制改造起步比较早、人们的观念比较开放的地区,分配比较多的新股发行额度的行政性做法也就可以理解了。在实行额度分配的发行体制下,各地大多采用了发行认购证认购新股,或者采取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通过认购证摇号或按存款比例认购新股。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新股发行的条件、发行程序、审核事项等,新股的发行从之前的额度控制下的行政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新股发行的批准权也由地方政府和部门收归证监会任命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拟上市的公司进行审核后经证监会批准后发行上市。新股的发行方式则采取了上网竞价的方式,这一方式造成了新股的发行价格畸高的问题,同时也形成了专门审购新股的专业户。此后,为兼顾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管理部门将新股发行方式改为按持有股票市值配售的方式发行。持有股票的股民按市值的多少分配到多少不等的新股审购号,并通过摇号确定能否审购新股。为改变新股发行价格畸高的现象,证监会此后改变了新股发行价定价方式,采用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来确定新股的發行价。2006年之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新的管理办法,引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制度,并将新股发行的询价机制规范化,对于拟发新股的公司也明确提出了财务要求。2009年,中国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将网上网下审购新股的投资者分开。以上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新股发行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技术性的问题,但是新股的发行仍然需要经过发审委的审核后才能被批准发行。2011年后,新股发行改革的重点放在了信息披露方面,新股发行市盈率也有一定的限制,这一规定虽然解决了新股高发行价的顽症,但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也引来了质疑声。2012年10月后,由于股票市场持续低迷,管理当局开始酝酿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的改革,虽然并没有正式宣布IPO暂停,企业也仍在正常的申报IPO的材料,但实际上新股的发行处于暂停的状态。在新股暂定发行期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IPO企业自查和核查的工作,一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退出了等待IPO的行列,但仍有700家企业欲通过IPO上市。
二、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及存在的问题
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拉开了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序幕。《意见》突出了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方向,明确了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市场化发行机制,在审核理念上发审委不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做出判断,引入了老股存量发行的做法。在新股发行价格和配售方面,《意见》赋予了发行人和承销商极大的权利。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的证券公司自行协商确定。同时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中自主选择进行配售。2013年底,暂定一年多的IPO重启,首批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企业拿到了发行新股的批文。但是,《意见》的一些政策措施中存在着重大漏洞,一些公司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利用这些漏洞制定出符合《意见》但明显不合理的新股发行方案,自主定价、自主配售和老股转让等所谓的市场化发行举措,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寻租的最好的挡箭牌。本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曾经被人们寄予厚望,对于去年6月开始的征求意见稿人们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人们希望重启的IPO能一改之前新股发行时的种种不合理现象,以新的面貌呈现,但最终人们又一次失望。应该承认管理部门也确实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实践证明,由于缺乏与《意见》配套的制约和惩罚措施,从新股发行方案,到新股的申购和配售直至新股的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问题。针对新股发行中种种乱象,监管当局不得不连夜出台新的指导意见。
1.新股发行环节的问题。2014年伊始,50余家在一年多前就通过发审会的公司争相发布招股书,且不说这些企业在两年中经营状况发生的变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人们可以理解),就这些公司公布的发行方案而言,也存在不少问题。大多数发行方案违反“三公”原则,对网上网下申购区别对待,机构和中小投资者申购条件不同;发行方案中老股转让数量过大(80%的发行方案有老股转让,且大量公司老股转让数量超过新发行股票数量),存在老股东借机套现的现象;新股发行定价随意和不透明,对投资者申报价格的入选和剔除缺乏规则,等等。
2.新股配售环节的问题。新股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是管理部门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新的尝试,也是新股发行向市场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一步。可是结果让人失望,可以说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为失败的一项举措。一般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成熟的专业投资者,因此新股的询价一般也是限于机构投资者参加,但是从本次新股发行的询价结果来看却是极其不尽如人意,对同一只新股的报价高低相差悬殊,高的价格比低的价格要高出几倍之多,人们不得不对这些机构投资者如此报价的动机存疑。也有机构的报价极其精准,与新股最后确定的发行价不差分毫,疑问重重。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方面,配售对象的确定则是引起人们最大疑问之处。一是入围价格的确定不透明,二是获得配售对象的确定也不透明,甚至出现社保基金和公募基金获配新股数量和比例远远低于个人投资者的事例,也不由得人们产生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疑问。 3.新股交易环节的问题。应该说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存在着巨大价差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现象,虽然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对新股发行的价格已经取消了市盈率限制,但仍要求新股拟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延迟发行,因此大多数公司的新股发行价格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这就为这些新二级市场价格的上涨提供了条件,新股上市后的上涨几乎是没有悬念的。48家新股上市后全部上涨并不出乎意料,但是,有些股票的上涨幅度达到发行价格的三到四倍还是令人瞠目结舌的。分析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一个因素是中国股市中由来已久的炒新习惯,另一个更重要的因素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交易制度。为防止新股炒作,沪深交易所均颁布了关于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对涨跌幅度作了限制,并采取交易中临时停牌的措施。但新股上市后的结果是某些新股连续数日上涨。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于交易所的涨停机制。我们试想网下获配的机构投资者不集中抛售,而网上申购的低中签率也使得新股抛售压力并不集中,因此新股价格很容易就封在限制的涨幅上。由于新股在上市首日没有得到充分的换手,筹码一直很分散,在其后几天里抛压自然也不会很集中,网下获配机构当然也乐于股价上涨。相对来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上涨幅度要小很多,一个原因是在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流通股数量要大得多,另外上交所发行的新股每个中签号获配的股票数量是深交所的两倍,中签者在新股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小的情况下就能获得较多的收益,因此抛出原始股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第三个原因是上交所规定,在新股上市的前十个交易日,投资者实际控制的所有帐户买入的股票数量不能超过流通股的千分之一,这次发行的新股绝大多数大多只有几千万股的流通股,因此一个投资者一天能买入的股票数量最多只有几万股而已,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投资者集中买入的股票数量,特别是在股票价格上涨幅度已经比较大的时候,买卖力量天平就自然向卖出方倾斜,从而限制了股价的大幅上涨。
三、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在年初新股IPO重启发行了48家公司并上市后,IPO工作实际上又陷于停止状态,其中原因一方面是拟上市公司需要补充新的会计年度报告等资料,另一个原因也与本次IPO改革方案不尽完善有关,管理部门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不理想也可能使得管理部门对IPO工作更加谨慎。针对前面所述的IPO中暴露出来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对新股发行改革方案作了一系列的修改和调整。比如对老股转让做了限制,只有当同等数量或者更多数量的新股愿意锁定一年或以上时才可以进行老股转让;再如对网下新股配售比例也做了限制,不允许出现网下个人获得配售的股票比例超过社保基金的现象。这些修改反映了证券市场管理部门也认识到原先出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的不完善之处。但是,我们认为这些修改措施还不到位,还有进一步调整的必要。
应该说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方案是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准备并且听取了各方意见后才出台的,但为何还是出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呢?我们认为这是管理部门在制订政策时过于理想化,与市场实际脱节所致。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部分,新股发行当然也应该是市场化,但是,证券市场更应该是法治化的市场经济,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法治环境并不理想,并不具备实行完全的市场化运作的条件。目前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尤其是在信息披露环节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对于证券市场上层出不穷的造假上市、包装上市、信息披露违规等事例,目前还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投资者的利益从根本上还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认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环境是当务之急,尤其是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制订严厉的惩戒制度,让违法者得不到任何的利益并要为之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震慑以身试法者。我们认为,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定环境下,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在目前现有条件下,我们就新股的发行改革提出几点建议:一是取消老股的转让。老股转让实际上是为了公众股份的比例达到《证券法》的要求并且不出现超募而出台的变通作法,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十分合理和必要,企业IPO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直接融而不是为了老股东的退出,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允许企业在IPO时有一定程度的超募,超募的资金可以按比例留在企业和归入投资者保护基金中。二是取消网下配售。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还不成熟,即使机构投资者也少有长期持股者。目前在一二级市场间存在巨大的价差是吸引机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最大动力,大多数机构在新股上市后短时期内即会抛出网下配售所得的股票。这就让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在号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证券市场上,为何在投资者之间存在不公平的新股发行规则?一二级市场间价差所形成的巨大利益为何大部分落入机构囊中而不能让全体投资者共同分享?事实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也证明了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新股并不能稳定新股的价格,反而可能成为新股价格大幅度上涨的诱因(网下获配新股机构推高股价,在高位抛售新股)。因此,我们认为新股的网下配售机制不合理,应该取消,即使保留也应该仅仅小部分配售给社保基金等,切实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精神。三是交易制度有必要作大的调整。目前的临时停牌制度不合理,我们认为在新股上市的首日或前五个交易日可以采取T+O的交易模式,并取消涨跌停牌交易机制,让新股筹码在上市后就能进行充分换手,以尽快找到一个市场认同的价格,这样也能消除新股连续数日的涨停板现象的出现。
总之,本次新股发行体质改革方案是一份不十分理想的改革方案,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的调整,但是其坚持走市场化道路的方向应该是十分正确的,我们希望中国证券市场的管理部门能吸取成功经验,不断完善IPO工作,向建立中國特色的IPO注册制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