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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初年宪法制定的过程中,围绕普通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行政诉讼和最高法院是否有权解释宪法这两个问题,制宪者对于法院司法权的范围展开了争论。各种观点的分歧反映出制宪者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的不同理解。争论的结果是行政诉讼属于法院司法权的范围,但解释宪法的权力则不属于最高法院。这表明宪法肯定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但否定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