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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英国法律政策研究領域,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的资助,并用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随着大龄研究经费的投入,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也参与到该领域。而以经费为导向的研究,导致研究的独立性受到影响,研究本身以及研究结果被操纵。笔者将借助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法律政策研究领域的资助者和研究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进一步采用德·塞尔托的战术理论来分析研究人员可以采用哪些策略以保持研究的独立性。
关键词:法律政策研究 独立性 资助 布迪厄
一、引言
20世纪60年代之前,英国政策制定者主要依据公职人员的建议来制定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点逐渐从公职人员的建议,转向研究人员的专业知识。因此,研究人员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研究资助(Melville and Quirk2007)。科研经费的来源有很多,如政府部门资助、研究委员会资助、慈善资助、利益集团资助、支持学术的独立资助等。近来,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青睐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在英国1999年发布的《政府现代化进程》(Modernizing Government)中强调,政策的制定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应具有前瞻性,并以证据为基础。它也指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向专家进行咨询。正如《法律实证研究调查》(Inquiry on Empirical Research in Law)中提到的,尤其自1997年以来,政府对于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决策的态度已经非常坚定了。政府部门在预算中有用于获取必要证据的研究经费。除了需要证据来支撑改变政策的建议外,现任政府还要求对所有立法建议进行法规影响评估(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15)。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并由政策制定者直接资助的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是社会法律研究的主要部分。政府部门也成为了社会法律研究的最大资助者。此外,除了大量的政府资助,许多其他资助者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政策研究领域,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朗特里(Rowntree)基金会和莱弗尔梅(Leverhulme)信托对该研究领域进行资助(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3)。
对于社会法律研究人员而言,政策研究资助已经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因为在政策研究领域有很多资助机会,而且还因为其他资助来源已经逐渐减少。过去的二十年中,在英国高等教育部门出现了一系列的经费危机。公共科研经费被削减了20%(Monbiot 2000: 263),对于学生的资助已经下降了超过40%(Thomson 2001: 6)。
从而,研究人员不得不越来越多的依赖政策研究经费,甚至到了以资助者的要求为主导的地步。例如,竞争性的投标过程,使得研究人员为了获得资助而承诺完成的研究论文将符合资助方的目的,甚至在研究开始前就做出此类承诺。有学者称政策制定者所需要的是能够支持他们决策的证据,而他们给予批判性法律研究的空间是越来越小了。也有学者发现政策制定中有一些不能触碰的话题,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的,例如,政策背后的假定、预先设定的标准以及某些解决方案(Squires and Measor2005:32)。社会法律研究人员对于社会变革越来越缺乏敏感性、批判性和影响力,他们的研究逐渐变为以取悦政策制定者为目的(Sarat and Silbey 2004)。社会法律研究已逐渐从作为一种批判性力量的全盛时期衰落到一种充满政治问题的应用科学,并完全按照资助方的意图执行(Van Swaaningen1999:7)。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研究人员的独立性,以及研究的客观真实性就至关重要。本文将采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以及德·塞尔托的战术模型,分析法律研究人员在获得资助和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持独立性的一些手段。本论文是以英国的现状为考查基础的,但这一趋势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特例,在中国的法律研究中也渐渐显现。通过集中探讨英国,可以使探讨更加深入,而在这个研究中所获得经验及解决方案可用于我国的法律研究中。
二、布迪厄理论
布迪厄主要理论之一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力图在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之间寻求可以互通的媒介。他使用了场域(field)和惯习(habitus)两个重要的连接概念,以建立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即“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Bourdieu 1977: 72)。惯习是由媒介通过将社会结构内在化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性情倾向(dispositions)。惯习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或可认知的结构,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它感知、理解、欣赏和评价社会世界。同时,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将通过媒介的活动,而被外化为场域中的社会关系。
一个既定的场域也是一个斗争的空间(Bourdieu and Wacquant1992: 101)。处于不同位置上的社会行动者们在各自的场域内不断斗争,以合法化自己的位置,最大化自身利益。那些在某一领域中占据主导位置的社会行动者拥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权力。然而,来自于被主导者的抵抗也从未间断(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102)。社会行动者在这样的斗争中所使用的策略包括增加或减少他们的资本,或者“部分或全部改变游戏内部规则”(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99)。
三、法律政策研究场域
将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其中,社会行动者有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和资助者。研究人员包括:在大学的相关院系或大学的研究机构工作的研究人员,如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独立研究人员;在政府部门内部工作的研究人员(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与政府部门或私人公司合作的合伙制研究人员。资助者包括:研究委员会,如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慈善研究基金会,例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政府部门,如宪法事务部,内政部,贸易和工业部门;志愿机构和组织,如英国社会科学院(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政府部门的资助现在成为了政策研究资助的主要来源,并且主要用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在政府部门资助的政策研究中,通常政策制定者是资助者。 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在场域中占据不同位置。在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中,资助者占主导位置,研究人员处于从属位置,因为政策研究受制于政策资助。资助者的位置拥有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研究人员的位置则拥有学术资本。资助者拥有招标和决定中标人的权力,通过制造激烈的投标竞争,挑选出能够按照其要求开展研究且承诺提交符合其政策倾向的研究结果的申请人。资助者提前准备好研究计划,以控制整个研究过程。他们通常与研究人员签订短期合同,并将研究时间表安排的非常紧张,甚至控制研究成果,即什么有用,如何有用,但不问为什么有用。在《评价的政治策略》(The Politics of Evaluation)中提到(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3),政策制定者想要的是对他们最有利的部分,即支持的论点、统计数据,至于批判性的观点,即使存在于完成的报告中,也不会被用到政策制定的文本中。在本质上,他们试图控制批判的政策研究。他们希望用自己的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压制所有来自研究人员的抵抗,最终使研究人员自觉服从于政策制定者。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被用于使政策选择合法化,而不是指引政策的走向(Squires and Measor 2005: 103)。
在政策研究场域中,研究人员被场域的逻辑所限制,如果想要留下,就必须遵从资助者的要求。他们的研究必须是适当的类型,在适当的时间完成并获得有效地推广以增加在政治市场上成功的机会(Hillyard2004: 8)。在某些研究中,资助者有时甚至会给研究人员下发模板,这些模板列明所需要的特定信息、收集方式以及展示方式,而几乎没有给研究人员留下讨论的空间。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即使没有模板,研究人员也会很自然的按照资助者想要的方式行事。资助者还设定研究截止日期,并强调如果未按期提交研究报告,就会处罚研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充当了资助者的傀儡,完全成为实现政策制定者目的的工具,而无法做出真正的、独立的和专业的贡献(Squires and Measor2005)。
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法律研究是由大学研究人员开展的。大学自身研究经费的下降,使得大学内有一种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趋势。研究者需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外部的研究项目,以短期合同的形式,向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研究成果(Rock and Holdaway 1998: 9-10)。研究合同通常是3至6个月的短期合同(Scraton 2001: 3)。这所带来的问题是研究人员缺乏安全感,即工作的不确定和不可预知性,这迫使他们在任何可能的时候寻求资助或有资助的职位。研究人员总是面临着时间的压力,一方面争取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研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同时去争取新的合同(Collinson2004: 512)。
获得研究合同最重要的因素往往不是学术知识或研究能力,而是人脉。研究人员需要认识可能提供给他们研究机会的研究主管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未来能与他们合作的研究同行(Collinson1998: 503)。不仅如此,研究人员还需要在这些人中扩大知名度,并尽可能的与他们多交流。这使得政策研究受到更严重的时间压力。研究人员需要从已经非常有限的研究时间里挤时间做这些。因为如果他们的知名度和专业性越高,得到的资助就越多(Collinson1998: 504)。有学者提到自己极少在未与资助者沟通的情况下,先提出研究计划,然后去找资助。而是会通过相反的方式,先了解资助者想要什么,再据此提出一个研究计划。在工作的同时,不断订立新的合同(Collinson 1998: 510)。研究人员为获得资助而忙于社交,相应的,就没有时间去提高研究能力,更新专业知识。甚至有些研究人员认为提高研究能力并无必要,因为这对于获取资助不是非常有用。
四、资助者控制研究的手段
前文已提到,资助者通过竞争性招标,以及短期合同来控制研究成果。政府部门要的只是支持其政策的依据和立刻的答案,所以给予研究人员的时间极少。政策研究的诸多弊病来自那些不切实际的时间表,“用于反思的时间太少,用于在现有知识和方法基础上建构新知识的时间太少……而且用于进行交流和培训新研究人员的时间也太少”(Harlen1996: 3)。
除了时间问题,研究范围也是由资助者控制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控制进程的模式,而非由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范围的自下而上的模式。研究人员越来越难控制调查的全过程(Harvie2000)。研究过程的分工越来越细,比如选择问题、选择研究方法、取样、实地考察、解释结果等。这些工作由不同的研究人员完成。而项目的形成、开展和传播方式不再由研究人员决定,而由资助方和管理者掌控。
政策制定者倾向于将研究作为一种工具来合法化和支持他们的政策,或使政策制定者背后的商业机构受益等。在他们的角度来看,政策研究作为工具需要的只是有用性,而不是批判性,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的目标是提高政策在技术层面的可执行性,而不是质疑政策本身或他们背后的假设。“政策制定者仅强调统计数据,成本效益分析和数字,并监控项目执行、项目服从以及简单收集数据,没有动力去质询或进行批判性研究”(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9)。
五、研究人員获取部分独立性的手段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场域内,总有来自于从属位置社会行动者的抵抗。在政策研究这个场域内,处于从属位置的研究人员对于处于主导位置的政策制定者,除了服从,同样也有抵抗。虽然批判性的政策研究正在衰退,但是在社会法律研究中还有一些批判性特征。虽然研究人员也不得不做实用性研究以获得资金,但仍试图把实用性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转换成批判性的研究成果,或从受资助的项目中挤出一些时间来作批判性的研究。他们仍活动于政策研究场域中,但会想方设法摆脱资助者的主导地位。布迪厄认为,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降低对方资本,提升自身资本的策略来改变不同资本的相对价值(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 99)。因此,政策研究场域可以被视为一个斗争的空间。那些具有丰富经验的研究人员能够反击。他们知道如何使用一些战术来利用政府的资助去做真正的批判性政策研究。 在政策研究中,资助者使用短期合同和紧张的时间表来控制研究人员,使其没有时间撰写批判性报告或投标其他项目,而研究人员则尽力挤出时间或偷回时间(De Certeau 1984: 38-39)。如果研究人员能够非常快地完成项目,使用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更少,他们就会得到一些额外的受资助时间来进行批判性研究或申请新项目。对于有经验的研究人员,他们清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时间。那么他们就可以在投标时建议的项目期限中挤入一些额外的时间,并把它们掩盖在不同的标题之下(Collinson2004: 323)。另一种手段是把一个长期项目,包装成几个短期项目。政府对于从长远角度来看的政策研究不感兴趣,而短期合同的问题是它没有给长远政策研究提供任何空间。如果研究人员将一个长期的项目分成几个部分,为各部分单独申请资助,这样每个部分看起来都像短期项目,但研究人员实际上能够从事一个长期项目,也许能够在项目结束时做出一些真正有批判性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研究人员也可以申请长期资金,但承诺政府将定期给政策制定者提供中期报告(Hensler2003-2004: 11)。
除了时间因素外,还有其他一些资源可供利用,例如,在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这对未来的研究可能是有用的。尤其是對于学生或年轻的研究人员,这些项目就是带薪培训,无论从中获得的是研究技能或研究内容。即使由于时间不足或其他原因,政策研究人员无法在这个合同期内作出一些批判性的东西,他们也可以在合同结束后,以不同的观点或批判性的观点,重新发表这些资料。如果他们能获得在这个项目中所收集数据的所有权,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做批判性的研究,或在未来的研究中使用。
政策制定者所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严格控制研究范围。相应地,研究人员规避这种控制的手段是使研究报告看起来像是完成了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目标,并服从了政策制定者的主导地位,而实际上更改了报告的结构或在报告中添加一些发人深省的部分(Ahearne1995: 174)。正是这些部分使得报告在符合服从的外表下保留了批判的本质。
上述手段对于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结构似乎只能有短暂的和较小的影响,但却使得批判性声音得以保留。此外,有了这些手段,政策研究者不仅能够作批判性研究,还可能将批判性研究的技能传授给新研究人员。德·塞尔托认为“我们永远不是在空白页上书写,而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去书写”(De Certeau1984:43)。也许那些批判性研究成果现阶段还不能被政策制定者所采用,但他们对未来政策会有一定的影响。至少,他们已经明确了而且定义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的范围。例如,20世纪60年代,很多有关刑事司法的主要定义,概念和系统思考方式来自于政策研究。虽然当时的政策研究人员对于政策制定并没有多少直接影响,但他们间接地影响了政府在那时以及未来的政策制定。虽然政府起初忽略了这些想法,但最终这些想法会塑造和定义政策研究的场域,当新的政策制定时,政策制定者就不是从零开始,而是从研究人员已经预先写好的文本开始。
六、结语
在法律政策研究领域中,处于主导位置的资助者和政策制定者常常使用资助控制研究人员以及研究成果。社会法律政策研究人员正在失去其独立的声音。法律政策研究应该是创造性和批判性的,它应该提供对于政策制定有价值的建议,应当告诉我们需要有什么样的政策,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政策。而在政策制定者主导的情况下,法律政策研究将会失去这些功能,逐渐沦为支持政策制定者意图的工具。目前,一些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甚至提出了一些应对手段。这些手段最重要的功能是帮助政策研究人员保持独立性,并增加法律政策研究的批判性声音,而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将最终影响政策制定。
参考文献:
[1]Ahearne, Jeremy(1995) Michel de Certeau: Interpretation and its Other. Cambridge: Pol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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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ollinson, J. A. (1998) ‘Capturing contracts: informal activity among contract researchers’,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of Education, Vol.19, No.4, p 497-515.
[6]De Certeau, Michel (1984) The Practice of Everyday Life, translated by Steven Rendall,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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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Harvie, D. (2000) ‘Alienation, Class and Enclosure in UK Universities’, Capital and Class, Issue 71, p103-32.
[10]Hensler, D. R. (2003-2004) ‘Reflection on the Use of Empirical Research in Legal Policy Reform’,Newcastle Law Review, Vol.7, No.2, p1-12.
[11]Hillyard, P. (2004) ‘Leaving a “Stain upon the Silence”: Contemporary Criminology and the Politics of Dissent’,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Issue 44, p 369–90.
[12]Melville, A. and Quirk, H. (2007) ‘The Hands That Feeds Us: Negotiating Socio-Legal and Criminological Policy Research’, ESRC application.
[13]Monbiot, G (2000), CaptiveState: The Corporate Takeover of Britain. London: MacMillan. Press Ltd.
[14]Rock, P. & S. Holdaway (1998). /Thinking about criminology: Facts are bits of biography.’ In Holdaway, S. & P. Rock (Eds.), Thinking about criminology,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5]Sarat, A. and Silbey, S. (1988) ‘The Pull of the Policy Audience’, Law and Policy, Vol.10, No.2&3, p97-166.
[16]Scraton, P. (2001) ‘A Response to Lynch and the Schwendingers’, The Critical Criminologist, Vol.1, No.2, p1-3.
[17]Squires, P. and Measor, L. (2005) ‘Below decks on the youth justice flagship: the politics of evaluation’, The Politics of Evaluation: Participation and Policy Implementation, Bristol: The policy press, University of Brisol.
[18]Van Swaaningen, René (1999) ‘Reclaiming Critical Criminolog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European Tradition’,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 3, No. 1, p 5-28
[19]Weiss, Carol H. (1972) Evaluation research: methods for assessing program effectiveness, New Jersey: Prentice-Hall.
关键词:法律政策研究 独立性 资助 布迪厄
一、引言
20世纪60年代之前,英国政策制定者主要依据公职人员的建议来制定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点逐渐从公职人员的建议,转向研究人员的专业知识。因此,研究人员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研究资助(Melville and Quirk2007)。科研经费的来源有很多,如政府部门资助、研究委员会资助、慈善资助、利益集团资助、支持学术的独立资助等。近来,政策制定者越来越青睐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在英国1999年发布的《政府现代化进程》(Modernizing Government)中强调,政策的制定应以解决问题为目标,应具有前瞻性,并以证据为基础。它也指示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向专家进行咨询。正如《法律实证研究调查》(Inquiry on Empirical Research in Law)中提到的,尤其自1997年以来,政府对于以证据为基础进行决策的态度已经非常坚定了。政府部门在预算中有用于获取必要证据的研究经费。除了需要证据来支撑改变政策的建议外,现任政府还要求对所有立法建议进行法规影响评估(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15)。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并由政策制定者直接资助的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是社会法律研究的主要部分。政府部门也成为了社会法律研究的最大资助者。此外,除了大量的政府资助,许多其他资助者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政策研究领域,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朗特里(Rowntree)基金会和莱弗尔梅(Leverhulme)信托对该研究领域进行资助(Genn, Partington, and Wheeler 2004: 3)。
对于社会法律研究人员而言,政策研究资助已经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因为在政策研究领域有很多资助机会,而且还因为其他资助来源已经逐渐减少。过去的二十年中,在英国高等教育部门出现了一系列的经费危机。公共科研经费被削减了20%(Monbiot 2000: 263),对于学生的资助已经下降了超过40%(Thomson 2001: 6)。
从而,研究人员不得不越来越多的依赖政策研究经费,甚至到了以资助者的要求为主导的地步。例如,竞争性的投标过程,使得研究人员为了获得资助而承诺完成的研究论文将符合资助方的目的,甚至在研究开始前就做出此类承诺。有学者称政策制定者所需要的是能够支持他们决策的证据,而他们给予批判性法律研究的空间是越来越小了。也有学者发现政策制定中有一些不能触碰的话题,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的,例如,政策背后的假定、预先设定的标准以及某些解决方案(Squires and Measor2005:32)。社会法律研究人员对于社会变革越来越缺乏敏感性、批判性和影响力,他们的研究逐渐变为以取悦政策制定者为目的(Sarat and Silbey 2004)。社会法律研究已逐渐从作为一种批判性力量的全盛时期衰落到一种充满政治问题的应用科学,并完全按照资助方的意图执行(Van Swaaningen1999:7)。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研究人员的独立性,以及研究的客观真实性就至关重要。本文将采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以及德·塞尔托的战术模型,分析法律研究人员在获得资助和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持独立性的一些手段。本论文是以英国的现状为考查基础的,但这一趋势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特例,在中国的法律研究中也渐渐显现。通过集中探讨英国,可以使探讨更加深入,而在这个研究中所获得经验及解决方案可用于我国的法律研究中。
二、布迪厄理论
布迪厄主要理论之一是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力图在社会结构与社会行动者之间寻求可以互通的媒介。他使用了场域(field)和惯习(habitus)两个重要的连接概念,以建立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即“外在性的内在化”和“内在性的外在化”(Bourdieu 1977: 72)。惯习是由媒介通过将社会结构内在化而发展出的一系列性情倾向(dispositions)。惯习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或可认知的结构,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它感知、理解、欣赏和评价社会世界。同时,社会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将通过媒介的活动,而被外化为场域中的社会关系。
一个既定的场域也是一个斗争的空间(Bourdieu and Wacquant1992: 101)。处于不同位置上的社会行动者们在各自的场域内不断斗争,以合法化自己的位置,最大化自身利益。那些在某一领域中占据主导位置的社会行动者拥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权力。然而,来自于被主导者的抵抗也从未间断(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102)。社会行动者在这样的斗争中所使用的策略包括增加或减少他们的资本,或者“部分或全部改变游戏内部规则”(Bourdieu andWacquant1992: 99)。
三、法律政策研究场域
将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其中,社会行动者有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和资助者。研究人员包括:在大学的相关院系或大学的研究机构工作的研究人员,如牛津大学社会法律研究中心;独立研究人员;在政府部门内部工作的研究人员(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与政府部门或私人公司合作的合伙制研究人员。资助者包括:研究委员会,如经济与社会研究理事会;慈善研究基金会,例如,纳菲尔德基金会;政府部门,如宪法事务部,内政部,贸易和工业部门;志愿机构和组织,如英国社会科学院(Genn, Partington andWheeler2004: 12)。政府部门的资助现在成为了政策研究资助的主要来源,并且主要用于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在政府部门资助的政策研究中,通常政策制定者是资助者。 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在场域中占据不同位置。在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中,资助者占主导位置,研究人员处于从属位置,因为政策研究受制于政策资助。资助者的位置拥有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研究人员的位置则拥有学术资本。资助者拥有招标和决定中标人的权力,通过制造激烈的投标竞争,挑选出能够按照其要求开展研究且承诺提交符合其政策倾向的研究结果的申请人。资助者提前准备好研究计划,以控制整个研究过程。他们通常与研究人员签订短期合同,并将研究时间表安排的非常紧张,甚至控制研究成果,即什么有用,如何有用,但不问为什么有用。在《评价的政治策略》(The Politics of Evaluation)中提到(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3),政策制定者想要的是对他们最有利的部分,即支持的论点、统计数据,至于批判性的观点,即使存在于完成的报告中,也不会被用到政策制定的文本中。在本质上,他们试图控制批判的政策研究。他们希望用自己的权力资本和经济资本,压制所有来自研究人员的抵抗,最终使研究人员自觉服从于政策制定者。社会法律政策研究被用于使政策选择合法化,而不是指引政策的走向(Squires and Measor 2005: 103)。
在政策研究场域中,研究人员被场域的逻辑所限制,如果想要留下,就必须遵从资助者的要求。他们的研究必须是适当的类型,在适当的时间完成并获得有效地推广以增加在政治市场上成功的机会(Hillyard2004: 8)。在某些研究中,资助者有时甚至会给研究人员下发模板,这些模板列明所需要的特定信息、收集方式以及展示方式,而几乎没有给研究人员留下讨论的空间。经过一段时间的训练,即使没有模板,研究人员也会很自然的按照资助者想要的方式行事。资助者还设定研究截止日期,并强调如果未按期提交研究报告,就会处罚研究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充当了资助者的傀儡,完全成为实现政策制定者目的的工具,而无法做出真正的、独立的和专业的贡献(Squires and Measor2005)。
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法律研究是由大学研究人员开展的。大学自身研究经费的下降,使得大学内有一种市场化和商品化的趋势。研究者需要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外部的研究项目,以短期合同的形式,向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符合他们要求的研究成果(Rock and Holdaway 1998: 9-10)。研究合同通常是3至6个月的短期合同(Scraton 2001: 3)。这所带来的问题是研究人员缺乏安全感,即工作的不确定和不可预知性,这迫使他们在任何可能的时候寻求资助或有资助的职位。研究人员总是面临着时间的压力,一方面争取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研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同时去争取新的合同(Collinson2004: 512)。
获得研究合同最重要的因素往往不是学术知识或研究能力,而是人脉。研究人员需要认识可能提供给他们研究机会的研究主管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未来能与他们合作的研究同行(Collinson1998: 503)。不仅如此,研究人员还需要在这些人中扩大知名度,并尽可能的与他们多交流。这使得政策研究受到更严重的时间压力。研究人员需要从已经非常有限的研究时间里挤时间做这些。因为如果他们的知名度和专业性越高,得到的资助就越多(Collinson1998: 504)。有学者提到自己极少在未与资助者沟通的情况下,先提出研究计划,然后去找资助。而是会通过相反的方式,先了解资助者想要什么,再据此提出一个研究计划。在工作的同时,不断订立新的合同(Collinson 1998: 510)。研究人员为获得资助而忙于社交,相应的,就没有时间去提高研究能力,更新专业知识。甚至有些研究人员认为提高研究能力并无必要,因为这对于获取资助不是非常有用。
四、资助者控制研究的手段
前文已提到,资助者通过竞争性招标,以及短期合同来控制研究成果。政府部门要的只是支持其政策的依据和立刻的答案,所以给予研究人员的时间极少。政策研究的诸多弊病来自那些不切实际的时间表,“用于反思的时间太少,用于在现有知识和方法基础上建构新知识的时间太少……而且用于进行交流和培训新研究人员的时间也太少”(Harlen1996: 3)。
除了时间问题,研究范围也是由资助者控制的。这是一种自上而下控制进程的模式,而非由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范围的自下而上的模式。研究人员越来越难控制调查的全过程(Harvie2000)。研究过程的分工越来越细,比如选择问题、选择研究方法、取样、实地考察、解释结果等。这些工作由不同的研究人员完成。而项目的形成、开展和传播方式不再由研究人员决定,而由资助方和管理者掌控。
政策制定者倾向于将研究作为一种工具来合法化和支持他们的政策,或使政策制定者背后的商业机构受益等。在他们的角度来看,政策研究作为工具需要的只是有用性,而不是批判性,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的目标是提高政策在技术层面的可执行性,而不是质疑政策本身或他们背后的假设。“政策制定者仅强调统计数据,成本效益分析和数字,并监控项目执行、项目服从以及简单收集数据,没有动力去质询或进行批判性研究”(Squires and Measor 2005: 29)。
五、研究人員获取部分独立性的手段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场域内,总有来自于从属位置社会行动者的抵抗。在政策研究这个场域内,处于从属位置的研究人员对于处于主导位置的政策制定者,除了服从,同样也有抵抗。虽然批判性的政策研究正在衰退,但是在社会法律研究中还有一些批判性特征。虽然研究人员也不得不做实用性研究以获得资金,但仍试图把实用性研究中所取得的成果转换成批判性的研究成果,或从受资助的项目中挤出一些时间来作批判性的研究。他们仍活动于政策研究场域中,但会想方设法摆脱资助者的主导地位。布迪厄认为,社会行动者可以通过降低对方资本,提升自身资本的策略来改变不同资本的相对价值(Bourdieu and Wacquant 1992: 99)。因此,政策研究场域可以被视为一个斗争的空间。那些具有丰富经验的研究人员能够反击。他们知道如何使用一些战术来利用政府的资助去做真正的批判性政策研究。 在政策研究中,资助者使用短期合同和紧张的时间表来控制研究人员,使其没有时间撰写批判性报告或投标其他项目,而研究人员则尽力挤出时间或偷回时间(De Certeau 1984: 38-39)。如果研究人员能够非常快地完成项目,使用的时间比合同规定的更少,他们就会得到一些额外的受资助时间来进行批判性研究或申请新项目。对于有经验的研究人员,他们清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时间。那么他们就可以在投标时建议的项目期限中挤入一些额外的时间,并把它们掩盖在不同的标题之下(Collinson2004: 323)。另一种手段是把一个长期项目,包装成几个短期项目。政府对于从长远角度来看的政策研究不感兴趣,而短期合同的问题是它没有给长远政策研究提供任何空间。如果研究人员将一个长期的项目分成几个部分,为各部分单独申请资助,这样每个部分看起来都像短期项目,但研究人员实际上能够从事一个长期项目,也许能够在项目结束时做出一些真正有批判性的东西。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研究人员也可以申请长期资金,但承诺政府将定期给政策制定者提供中期报告(Hensler2003-2004: 11)。
除了时间因素外,还有其他一些资源可供利用,例如,在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这对未来的研究可能是有用的。尤其是對于学生或年轻的研究人员,这些项目就是带薪培训,无论从中获得的是研究技能或研究内容。即使由于时间不足或其他原因,政策研究人员无法在这个合同期内作出一些批判性的东西,他们也可以在合同结束后,以不同的观点或批判性的观点,重新发表这些资料。如果他们能获得在这个项目中所收集数据的所有权,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数据来做批判性的研究,或在未来的研究中使用。
政策制定者所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严格控制研究范围。相应地,研究人员规避这种控制的手段是使研究报告看起来像是完成了以证据为基础的政策研究目标,并服从了政策制定者的主导地位,而实际上更改了报告的结构或在报告中添加一些发人深省的部分(Ahearne1995: 174)。正是这些部分使得报告在符合服从的外表下保留了批判的本质。
上述手段对于社会法律政策研究场域结构似乎只能有短暂的和较小的影响,但却使得批判性声音得以保留。此外,有了这些手段,政策研究者不仅能够作批判性研究,还可能将批判性研究的技能传授给新研究人员。德·塞尔托认为“我们永远不是在空白页上书写,而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去书写”(De Certeau1984:43)。也许那些批判性研究成果现阶段还不能被政策制定者所采用,但他们对未来政策会有一定的影响。至少,他们已经明确了而且定义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的范围。例如,20世纪60年代,很多有关刑事司法的主要定义,概念和系统思考方式来自于政策研究。虽然当时的政策研究人员对于政策制定并没有多少直接影响,但他们间接地影响了政府在那时以及未来的政策制定。虽然政府起初忽略了这些想法,但最终这些想法会塑造和定义政策研究的场域,当新的政策制定时,政策制定者就不是从零开始,而是从研究人员已经预先写好的文本开始。
六、结语
在法律政策研究领域中,处于主导位置的资助者和政策制定者常常使用资助控制研究人员以及研究成果。社会法律政策研究人员正在失去其独立的声音。法律政策研究应该是创造性和批判性的,它应该提供对于政策制定有价值的建议,应当告诉我们需要有什么样的政策,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政策。而在政策制定者主导的情况下,法律政策研究将会失去这些功能,逐渐沦为支持政策制定者意图的工具。目前,一些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甚至提出了一些应对手段。这些手段最重要的功能是帮助政策研究人员保持独立性,并增加法律政策研究的批判性声音,而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将最终影响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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