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都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时。可按照一定条件,分别采用公允价值(交易价格、协议价格)或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或入账价值。但税务上与会计上适用公允价值或原账面价值的条件呈交错状态,导致在不同条件下购买方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并因此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纳税调整以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本文以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购买方的税务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