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即将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2款赋予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数据利益.域外效力的标准应该从“目的意图标准”或者“处理行为标准”方面认定,遵从效果原则.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应注意国际礼让原则,从而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即将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第2款赋予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数据利益.域外效力的标准应该从“目的意图标准”或者“处理行为标准”方面认定,遵从效果原则.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适用应注意国际礼让原则,从而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其他文献
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搭建制度框架,农民主体法治意识的培育是乡村振兴战略题中应有之义.通过调研发现,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中,农民主体法治意识虽然总体得到提升,但仍存在乡村治理相关立法未全面推进、法治措施未深刻落实、农民权利义务意识未真正建立等问题,可通过推动立法、培育人才、加强调研、建立考评机制以及深化监督等措施提升基层全方位布局思维,推动乡村多维度法治建设,培育乡村法治土壤,从而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与农民主体法治意识培育的互动提升.
作为第四次警务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警务相关研究在国内外得到高度重视与发展.厘清国外社区警务研究的现状、脉络,有助于明确国内该领域相关研究的发展方向.国外社区警务的研究热点和前沿分析对于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要想提高我国社区警务研究成果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必须不遗余力地创新发展研究方法,同时加强国内国际间的学术合作与交流,将属于中国的成功经验传递给世界各国.
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92条规定了强制管理制度,并在2020年修订中予以保留.基于该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尝试在相关案例中运用强制招租制度,这是对执行措施的一种创新,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在执行案件中强制管理制度的适用并未作出明确、详尽的规定及实施细则,这给法院执行部门运用强制招租制度的适用带来的诸多的障碍.法院可通过涉企业经营权强制招租执行案件的实践经验,尝试构建一条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链,以打破执行僵局,化解社会纠纷.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车成为近年刑事案件的重要来源.2017年醉驾入刑六种阻却事由的出台,为酒后驾车出刑提供了路径,可以预见,未来还将就醉驾问题做进一步的修改.刑法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也不是唯一办法,解决酒后驾车应当慎用刑法,可以通过分析酒后驾车的危害及相关刑罚的影响,从减轻刑事处罚、加大行政处罚等角度以非刑法的方式进行惩罚.
传销犯罪近年来呈现出高发态势,并且形式愈加多样,涉及地域更广、人数更多、资金数额更大,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打破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可通过分析当前传销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结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在线索收集、侦查取证、侦查协作等方面的难点,从信息监管与预警、规范化取证、加强侦查协同合作、完善资金追缴返还机制等方面着手应对.
当前多层次市场下针对国企特点进行法律监管的体系尚不完备,改革的相关治理准则没有合适的实施路径.因此针对国企分层改革下的法律监管路径缺乏针对性、法律监管无法配合分层改革需求、监管范围与职责不确定、国企混改的法律监管机构存在制度缺失的问题,可以通过明确国企产权监管交易的模式、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规、制定符合国企改革实际的法律监管方案等完善国企改革法律监管的路径,以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背景下法律监管体系的全面性与规范性.
基因科研成果可专利性的争执主要围绕着基因功能发现展开.美、澳、欧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形成两种对立的主张:不可专利观和可专利观,并且都提出自己的逻辑依据,也有相应判例支持.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前者符合逻辑但客观上不利于生物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福祉;后者符合专利制度的初衷和宗旨,但论证时有意无意回避科学发现不可专利这一大前提,逻辑上不能自圆其说.对前述两种观点,扬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应是解决问题的可能路径.其中的关键是反思并重新检视科学发现是不可专利原则这一大前提.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红包赌博应运而生,并在近几年逐渐流行.它是一种依赖于网络社交软件和线上支付的新型赌博方式,具有多种类型,拥有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了网络红包赌博具有发现难、认定难、处罚难、资金追回难等治理困境.为了解决网络红包赌博治理困境,必须明确网络社交软件平台主体责任,设立专业监督管理机构,提高公安机关防控应对水平,强化对网络红包赌博危害的宣传教育,才能真正预防打击网络红包赌博.
在消费公益诉讼之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公益诉讼中该不该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的性质、归属等问题上产生了明显的裁判分歧.实质上,在消费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属于新增一项公法处罚,违反罚过相当、一事不二罚的法律原则.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将其中的公法问题与私法问题分开.其中消费者难以行使诉权的问题,应通过修改证明购买商品的证明程度来实现,而补充性行政处罚的职能应当通过修改设立行政处罚的法律来实现.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明确规定采取认缴制,这一制度降低了创业者的投资门槛,最大程度上解决了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但也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导致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诉讼案件层出不穷.在分析现有法律对股东出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裁判中的实践应用,可为平衡股东利益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构想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