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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对正规化的金融发展体系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文章在阐述互联网金融内涵本质、风险等基础上,剖析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并基于原则分析探索出一种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原则;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伴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出现的新型金融模式,是指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将资金进行融通处理,并将金融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具有信息中介和支付服务等功能。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众筹融资、P2P网贷平台、保险产品销售、互联网支付等多种形式。这些多样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虽然提升了金融交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实现了对金融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对原有的金融经营发展模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也对新时代下的金融监管服务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新经济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需要有关人员注重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为此,文章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与新模式进行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1.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发展为代表的一种现代化信息科技产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包含云计算、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社会的金融发展模式产生了影响。但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云计算、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的存在,加重了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交易双方的金融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
2.风险
第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没有对金融的原有功能和本质内容进行改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般是对金融技术进行创新,但金融发展本身的功能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资金的融通、价格的发现、支付的清算、风险的管理等。第二,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发展之间存在冲突。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稳定性的特点,更加强调金融发展的创新。而传统金融发展注重稳健。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没有充分对风险管控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第三,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一些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认识存在局限,认为其和传统金融之间差异不大,而忽视了其发展中带来的风险和机遇。第四,互联网金融中P2P网贷平台的存在在为放款人提供了较为方便的资金应用同时,也提升了存储工具的高收益性能。但是加重了放款人可能面临的无法回收本金和利益的风险,借款人同样面临信贷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1.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原则
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旨在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新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下产生的。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下,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实体经济发展能够从中获得更好的收益,为此,金融监管对于金融监管经济发展应该留有一定的空间,控制好监管的力度,不能抑制金融监管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需要做好专制制度和无序制度之间的平衡,要应用行业自律、私人秩序等对众筹、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另外,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要被合理的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引导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需要加强规范约束力,积极鼓励监管工作的创新,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避免权力的滥用。
2.动态化比例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的从松弛到严谨的管理具体可以被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场自律。自律准则主要是由金融监管行业协会和金融企业共同发布的,采用的是一种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次是注册方式。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注册的形式来加强对相关机构信息的充分把握。第三层次是监督。监督目的主要是保证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持续、稳定进行。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应用直接的监管方式。第四层次是审慎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是向相关机构提出金融资本和金融流动的要求,并可以对金融监管市场发展实际进行检查。
3.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
金融监管当局在原则性监管模式引导下需要对监管对象进行引导,从而实现最终个监管目标。这种监管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对监管对象提出过多的要求,也不会介入或者对其相关业务产生干扰。金融监管当局管理人在规则性监管模式的引导下一般以金融监管法律条文为依据,能够对金融监管企业的金融业务流程和金融业务内容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之间各有各的好处和弊端,为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实践中,应该将两种监管模式进行有效的结合,充分发挥出两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充分应用这两种监管制度的同时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维护以及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
4.加强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金融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监管标准的差异对各种监管措施进行合理的应用,要特别注意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市场的公平、稳定发展,保证金融监管发展市场秩序的稳定。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和放贷服务和传统金融发展之间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针对这种相似的金融监管服务如果应用了不同的监管准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竞争交易行为或者金融监管的套利行为。为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设计中需要保证各种类型金融监管发展原则的一致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未来的发展充满了很多未知的因素,一方面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服务创新精神,使其能够服务于实体经济,另一方面要注重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系统风险的控制,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稳定,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对违法乱纪的金融监管进行必要惩处。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应该以一种开放、包容的情怀来适应时代发展,在实现金融监管创新的同时注重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时,还要应用科技力量将互联网金融信息监测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进行充分的结合,将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进行充分结合,构建一种市场自律机制、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为一体的安全网络,保证金融监管的安全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模式需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应用分类监管和协调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创新服务理念。 1.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用的是传统金融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本质功能进行识别,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功能监管,并将机构监管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辅助性监管。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有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金融机构等。为此,需要对各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主体进行充分明确,实现对其分类监管。第一,虚拟货币监管模式的代表是比特币。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货币再造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定货币的功能,对现有金融统计数据分析的真实有效性带来了制约。为此需要有关人员对虚拟货币进行严格监管。第二,第三方支付模式最为代表的是支付宝。支付宝应用中的核心是虚拟账户,这种虚拟账户下的资金一方面能够被应用在直接消费商,另一方面具有理财的需要,为此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第三,网贷模式。网贷模式的典型是拍拍贷,是利用网络平台和资金流来对人们进行小额度的贷款放资,或者将资金借给小型企业和个体商户。这种集资、放贷商业模式和传统商业模式发展之间存在差异,需要银监会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
2.互联网金融协调监管
互联网金融协调监管既包括监管部门内部机构的协调,也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层之间的交流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本身涉及很多行业和参与人员,因此具有了风险扩散的多种途径,为此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充分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跨界交易本质。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内部的协调,加快建立资源信息的共享平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各种信息的协调。另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层的沟通协调。金融监管层需要实现自身服务型政府角色发展转变,建立一种良性的沟通机制,鼓励金融监管机构服务管理的创新化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和金融监管层之间的主动配合和沟通,从而保证金融监管业务模式、监管风险管理、金融产品特征等内容的合理合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怎样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发展中存在很多挑战,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家经济进步,需要有关人员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业态的重视,经济探索适合我国金融发展创新的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02:6-17.
[2]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87-97.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原则;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伴随社会进步、科技发展出现的新型金融模式,是指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将资金进行融通处理,并将金融信息发布在网络上,具有信息中介和支付服务等功能。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主要有众筹融资、P2P网贷平台、保险产品销售、互联网支付等多种形式。这些多样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虽然提升了金融交易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实现了对金融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对原有的金融经营发展模式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也对新时代下的金融监管服务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为了更好地实现新经济形势下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需要有关人员注重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为此,文章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与新模式进行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1.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发展为代表的一种现代化信息科技产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包含云计算、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社会的金融发展模式产生了影响。但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云计算、移动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的存在,加重了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交易双方的金融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
2.风险
第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没有对金融的原有功能和本质内容进行改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般是对金融技术进行创新,但金融发展本身的功能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资金的融通、价格的发现、支付的清算、风险的管理等。第二,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发展之间存在冲突。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快速性、便捷性、稳定性的特点,更加强调金融发展的创新。而传统金融发展注重稳健。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没有充分对风险管控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第三,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一些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认识存在局限,认为其和传统金融之间差异不大,而忽视了其发展中带来的风险和机遇。第四,互联网金融中P2P网贷平台的存在在为放款人提供了较为方便的资金应用同时,也提升了存储工具的高收益性能。但是加重了放款人可能面临的无法回收本金和利益的风险,借款人同样面临信贷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1.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原则
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旨在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新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下产生的。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下,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实体经济发展能够从中获得更好的收益,为此,金融监管对于金融监管经济发展应该留有一定的空间,控制好监管的力度,不能抑制金融监管的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需要做好专制制度和无序制度之间的平衡,要应用行业自律、私人秩序等对众筹、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规范。另外,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要被合理的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引导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效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需要加强规范约束力,积极鼓励监管工作的创新,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避免权力的滥用。
2.动态化比例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的从松弛到严谨的管理具体可以被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市场自律。自律准则主要是由金融监管行业协会和金融企业共同发布的,采用的是一种自愿实施的方式。第二层次是注册方式。主要是指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注册的形式来加强对相关机构信息的充分把握。第三层次是监督。监督目的主要是保证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持续、稳定进行。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应用直接的监管方式。第四层次是审慎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是向相关机构提出金融资本和金融流动的要求,并可以对金融监管市场发展实际进行检查。
3.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结合
金融监管当局在原则性监管模式引导下需要对监管对象进行引导,从而实现最终个监管目标。这种监管在一般的情况下不会对监管对象提出过多的要求,也不会介入或者对其相关业务产生干扰。金融监管当局管理人在规则性监管模式的引导下一般以金融监管法律条文为依据,能够对金融监管企业的金融业务流程和金融业务内容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之间各有各的好处和弊端,为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实践中,应该将两种监管模式进行有效的结合,充分发挥出两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充分应用这两种监管制度的同时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维护以及各种风险的有效控制。
4.加强金融监管的一致性
金融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可以根据不同监管标准的差异对各种监管措施进行合理的应用,要特别注意防止监管套利行为。从而保证金融监管市场的公平、稳定发展,保证金融监管发展市场秩序的稳定。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支付和放贷服务和传统金融发展之间存在一些相同的地方,针对这种相似的金融监管服务如果应用了不同的监管准则,就很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竞争交易行为或者金融监管的套利行为。为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设计中需要保证各种类型金融监管发展原则的一致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模式
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未来的发展充满了很多未知的因素,一方面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服务创新精神,使其能够服务于实体经济,另一方面要注重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系统风险的控制,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的稳定,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对违法乱纪的金融监管进行必要惩处。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总体上应该以一种开放、包容的情怀来适应时代发展,在实现金融监管创新的同时注重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时,还要应用科技力量将互联网金融信息监测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进行充分的结合,将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进行充分结合,构建一种市场自律机制、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为一体的安全网络,保证金融监管的安全稳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模式需要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应用分类监管和协调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创新服务理念。 1.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用的是传统金融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这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本质功能进行识别,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功能监管,并将机构监管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辅助性监管。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模式有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众筹、金融机构等。为此,需要对各种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主体进行充分明确,实现对其分类监管。第一,虚拟货币监管模式的代表是比特币。比特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货币再造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定货币的功能,对现有金融统计数据分析的真实有效性带来了制约。为此需要有关人员对虚拟货币进行严格监管。第二,第三方支付模式最为代表的是支付宝。支付宝应用中的核心是虚拟账户,这种虚拟账户下的资金一方面能够被应用在直接消费商,另一方面具有理财的需要,为此需要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第三,网贷模式。网贷模式的典型是拍拍贷,是利用网络平台和资金流来对人们进行小额度的贷款放资,或者将资金借给小型企业和个体商户。这种集资、放贷商业模式和传统商业模式发展之间存在差异,需要银监会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
2.互联网金融协调监管
互联网金融协调监管既包括监管部门内部机构的协调,也包括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层之间的交流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本身涉及很多行业和参与人员,因此具有了风险扩散的多种途径,为此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充分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跨界交易本质。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内部的协调,加快建立资源信息的共享平台,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各种信息的协调。另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层的沟通协调。金融监管层需要实现自身服务型政府角色发展转变,建立一种良性的沟通机制,鼓励金融监管机构服务管理的创新化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加强和金融监管层之间的主动配合和沟通,从而保证金融监管业务模式、监管风险管理、金融产品特征等内容的合理合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怎样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由于自身的特点在具体的发展中存在很多挑战,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家经济进步,需要有关人员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业态的重视,经济探索适合我国金融发展创新的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02:6-17.
[2]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87-97.
[3]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