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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否定意见者认为举报初查工作不应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据此不能适用主办检察官制度。笔者认为举报初查工作有法律、法规的保障,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源头,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一。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六章对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举报工作之规定》中又规定了举报初查的范围,尤其对交办的案件不只是查查性质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