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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计发[2008]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切实管好用好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根据财政部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该规定于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研究并严格执行。
附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包括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三、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的多种经营项目和林农、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及林产品加工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四、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分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并按相关程序分别上报。
(一)中央项目管理。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组织申报、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负责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包括核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审核申报贴息项目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主管部门提报的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并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文件向财政部行文上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文件。
(二)地方项目管理。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申请计划的编制、申报,并将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下达,做好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资料,重新核实后的贷款余额以及贴息申请报告、汇总申请表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的审核、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报贴息项目是否在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中、调整项目是否上报了备案调整计划,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上报了申报贴息材料,申请贴息对象及其贷款用途和贷款时间、申请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财政部提报拨付贴息资金建议方案。
五、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天然林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于每年10月初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中央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下同)提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材料,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造林验收证明、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及贷款经办行意见等相关材料。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林业局一式两份,并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份。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以局文报送财政部核定。
六、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每年对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大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检查、监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央级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地方级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切实管好用好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根据财政部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该规定于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研究并严格执行。
附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及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包括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三、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项目,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项目、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森工企业的多种经营项目和林农、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及林产品加工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四、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分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并按相关程序分别上报。
(一)中央项目管理。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组织申报、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负责中央单位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包括核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审核申报贴息项目借款合同原件,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主管部门提报的贷款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等,并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文件向财政部行文上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文件。
(二)地方项目管理。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贷款项目申请计划的编制、申报,并将国家林业局下达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下达,做好贴息贷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申请贴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查、核实后的新增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资料,重新核实后的贷款余额以及贴息申请报告、汇总申请表上报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规定,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的审核、筛选,经财政部同意后,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报贴息项目是否在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中、调整项目是否上报了备案调整计划,申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上报了申报贴息材料,申请贴息对象及其贷款用途和贷款时间、申请贴息期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财政部提报拨付贴息资金建议方案。
五、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天然林保护工程转产项目的贷款贴息。
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于每年10月初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中央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下同)提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材料,并附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造林验收证明、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及贷款经办行意见等相关材料。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7]416号),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国家林业局一式两份,并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份。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贴息材料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以局文报送财政部核定。
六、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每年对中央单位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大型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地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由国家林业局林业基金管理总站负责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跟踪检查、监督管理。林业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央级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地方级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