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面积辽阔,但山地多平地少,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一方面要增加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又要保证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这就迫使各地想出办法挖掘土地潜力。在浙闽丘陵一带,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浙江省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纲领文件。规划是土地开发利用的龙头,如何编制一套科学的,可操作的规划是各地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核心问题。
1 低丘缓坡开发规划编制的难点问题
低丘缓坡土地指的是广大低山丘陵区集中连片分布的, 坡度 25°以下且面积大于2hm2的缓坡地, 主要包括荒草地, 裸土地, 废弃园地, 低效林地等多种土地后备开发资源。
1)对低丘缓坡资源情况掌握不足。丽水市林业部门新一轮的地类调查尚未完成,现在地类数据基础来源于1992年丽水地区农业资源调查,时隔15年之久,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面积,类别都变化较大。目前各部门对可开发利用的低丘缓坡资源的掌握仍然不够到位,没有比较全面的低丘缓坡资源的数量与分布数据,而后续的土地适应性评价,对低丘缓坡资源进行不同的利用途径和开发方向确认的工作量也仍然非常繁重。
2)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用地技术难度较大。低丘缓坡形复杂,进行工程建设时受到坡度、坡形、坡向、坡面、坡长及高程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由于开发涉及的土石方量大,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要较平地区域高15%~30%;由于地形变化,道路、给排水等基于地面的线形工程铺设难度和复杂程度均大大增加;由于地貌的复杂性,则易发生如水土流失、滑坡等地质灾害,生态环境脆弱;由于相对高程的变化,不论是建设过程还是城市活动过程,必然因为克服重力及地形障碍而增加能耗。
3)用地指标协调难度较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对林地和耕地都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低丘缓坡的开发既要保证林地数量不减少,又要增加耕地面积,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而且还要有新的建设用地增加,这个在指标协调上很有难度。低丘缓坡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计划分别由林业,国土,建设等部门分别制定,各部门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用地计划,这使得难以进行系统的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
4)低丘缓坡开发的生态要求严格。丽水传统产业层次比较低,环境问题较为严峻,尤其是丽水独特的地理环境导致其环境恢复难度较大。丽水作为“浙南林海”,土地生态设计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以往的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一味追求增加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忽视土地生态建设,导致部分土地开发项目有水土流失现象发生。尤其是在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中,更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
2 低丘缓坡规划编制的编制方法
2.1 规划编制的主要思路
低丘缓坡规划的编制属于专项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的任务和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其收集获取、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尤其是土地利用的安全性评价、以及用地规模的测算等,都具有特殊性, 这些都体现在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流程中,如图1所示。
2.2 规划编制的任务
低丘缓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调查低丘缓坡土地与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评价土地利用安全性,优先安排耕地,提出各类用地需求与布局方案,明确低丘缓坡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统筹城乡区域土地利用,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依法开展土地开发,促进协调有序土地利用格局的形成,达到建设生态家园的目的,规划的具体任务应当包括:①科学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统筹各类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时序。②依据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客观评价土地利用安全性,引导各类用地科学布局。③统筹作出土地开发规划安排,组织实施低丘缓坡开发重大工程,积极为生产生活创造条件。④细化、落实规划实施保障政策措施,确保低丘缓坡规划有效实施。
根据规划的一般原则,低丘缓坡规划期限与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衔接。
图 1
2.3 规划编制的目标
低丘缓坡土地各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系统和由各种需求所组成的人类系统,作为一个大系统的两大并列核心,构成了人地矛盾关系,根据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低丘缓坡土地的需求分析,规划应实现以下具体目标:①贯彻执行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节约和保护耕地。②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效缓解耕地紧缺、建设用地紧张和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③做好规划期内低丘缓坡用于各类用地的控制面积和用地计划。
2.4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其他地方法律法规。
2)指导性文件与工作规程。包括国务院和各部委有关文件;规划编制的工作规程。
3)相关规划。低丘缓坡规划必须与各级规划相协调,因此在编制规划的时候应收集以下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国土、水利、交通、环保、工业、农业等部门相关规划。
2.5 低丘缓坡资源调查分析
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数量是本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现有的低丘缓坡资料不足,无法为规划编制提供有效数据。低丘缓坡资源调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5.1 低丘缓坡面积总数统计
可以利用SPOT5卫星影像图及数字高程模型布设公里网格,对每单位网格所处的地貌、海拔、坡度、坡向、坡位及地类进行点判读,形成点判读调查样点然后计算落入低丘缓坡土地范围的样点数,根据系统抽样数据处理公式,估算低丘缓坡土地面积。
1)低丘缓坡面积成数估计值(P)
式中:n为规划区域范围内布设的样点总个数
m为落入低丘缓坡区样点个数
2)面积成数估计值标准差(SP)
3)低丘缓坡面积估计值(A)
点估计:A=A总·P
区间估计:
A总——规划区域土地总面积
Tα——可靠性指标
4)抽样调查精度(PA)
2.5.2 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属性分析
规划需要对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的现状和类型进行分类统计,利用适宜的用地实施规划。对低丘缓坡利用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利用现状,区位条件,水土条件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可对总的低丘缓坡样点数进行分类面积估算。
1)按坡度级分类统计。按照坡度15%划分,分别统计缓坡地和斜坡地。
2)按海拔高程分类统计。按海拔300米以下、300~500米将低丘缓坡分两级统计。
3)按利用现状分类统计。按土地属性分析,将低丘缓坡土地按基本属性划分为林地、非林地和建设用地3类。
4)按地质条件分类统计。丽水地质灾害较多,主要有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均属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丽水市内低丘缓坡划分入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预防区。
5)按行政区划分布统计。利用近期土地详查数据库和SPOT5卫星影像图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按县市为单位对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进行分类。
2.5.3 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数量及评价
并非所有低丘缓坡土地均能开发利用,对已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首先予以扣除,出于国土生态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方面考虑,还必须扣除生态用地面积、农保地面积、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面积、有古树名木或珍贵树种分布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面积。因此,在低丘缓坡土地面积中,扣除如下五项面积后余下的部分才有条件允许进行开发利用:①已有建设用地;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农地;③规划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范围的林地;④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⑤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和次重点防治区。
2.6 低丘缓坡开发布局安排
关于重建用地的布局安排,主要应依据低丘缓坡调查数据、土地供需分析、和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为依据进行。用地开发安排应符合以下原则:
1)地域分异原则。在综合分析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各自然要素的地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以地理分界线为主导因子,结合行政区划分布,按照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的分布状况,进行区划分区。
2)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原则。将地域分异因素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轨考虑,特别是根据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规划状况和当前土地供需的主要问题,将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划分成若干个重点发展片区。
3)突出重点原则。在片区划分时,突出离城市建成区较近的拟规划开发利用的土地,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及与之相连的周边地带集中整合成一个片区,作为今后城市建设发展的重点区域。将位于现有农田附近,具有较好灌溉和水热条件的土地整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保护生态原则。开发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矿用地布局应最大限度降低对地形地貌的改变,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及时采取人工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3 规划的协调工作和保障措施
1)做好相关的规划的编制工作。低丘缓坡规划属于专项规划,它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开发为耕地的低丘缓坡要着重做好林地占补平衡规划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规划;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要抓好新增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的总体规划、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的,要创造条件、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原夹杂在耕地中的农居点向低丘缓坡带搬迁,将原村庄宅基地整治复垦为耕地。针对具体的开发区块,要进一步编制好区块开发利用详划,做好项目立项工作,并搞好项目设计。
2)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规划过程中,应召开国土,林业,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会,充分进行沟通,对各部门的用地指标,用地布局以及发展计划进行整合,要做好开发中的协调工作,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加强沟通,解决程序上的协调问题。
3)加强对新开发低丘缓坡的生态保护。新开发低丘缓坡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生态系统,科学的开发利用,旨在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设计综合开发利用的方案时,就要有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一定的耕作层以及地力培育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在具体施工时,要保证表土层具有一定的肥力;也可将建设占用耕地表层土壤用作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耕作层。对灌溉条件不好的区块,可开发为旱耕地,不一定开发为水田;不能搞成平地的,可开发成坡耕地。开发成耕地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培肥地力。对利用低丘缓坡垦造的耕地,必须合理利用,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适合什么种什么。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有关激励的政策措施,提高承包农民的积极性。要坚持验收制度,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同时参与验收,土地开发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优化利益调节机制,保障规划的落实实施。低丘缓坡规划实施工作的推进有一个过程,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搞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要将土地开发与新农村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有关低丘缓坡开发规划、方案和补偿标准要交给群众讨论,以避免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目前低丘缓坡的开发资金来源较少,财政投入不多。据此,应拓宽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对于类似工业园区开发的,地方财政应给予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以确保项目的正常开展,要通过自筹,融资,贷款等方法途径筹措经费,盘活土地资产。既要保证低丘缓坡开发的顺利进行,也要使低丘缓坡开发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4 结语
低丘缓坡利用是浙江省政府针对浙江省土地资源紧缺提出的战略性方针。总体来说,对低丘缓坡地的利用是对原有生态环境的一种破坏。因此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做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价。另外,规划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变相占用农用地的一种形式,应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正确引导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
作者简介
郭戬(1975—),硕士,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吴涛(1978—),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浙江省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的纲领文件。规划是土地开发利用的龙头,如何编制一套科学的,可操作的规划是各地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核心问题。
1 低丘缓坡开发规划编制的难点问题
低丘缓坡土地指的是广大低山丘陵区集中连片分布的, 坡度 25°以下且面积大于2hm2的缓坡地, 主要包括荒草地, 裸土地, 废弃园地, 低效林地等多种土地后备开发资源。
1)对低丘缓坡资源情况掌握不足。丽水市林业部门新一轮的地类调查尚未完成,现在地类数据基础来源于1992年丽水地区农业资源调查,时隔15年之久,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面积,类别都变化较大。目前各部门对可开发利用的低丘缓坡资源的掌握仍然不够到位,没有比较全面的低丘缓坡资源的数量与分布数据,而后续的土地适应性评价,对低丘缓坡资源进行不同的利用途径和开发方向确认的工作量也仍然非常繁重。
2)低丘缓坡开发建设用地技术难度较大。低丘缓坡形复杂,进行工程建设时受到坡度、坡形、坡向、坡面、坡长及高程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由于开发涉及的土石方量大,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要较平地区域高15%~30%;由于地形变化,道路、给排水等基于地面的线形工程铺设难度和复杂程度均大大增加;由于地貌的复杂性,则易发生如水土流失、滑坡等地质灾害,生态环境脆弱;由于相对高程的变化,不论是建设过程还是城市活动过程,必然因为克服重力及地形障碍而增加能耗。
3)用地指标协调难度较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对林地和耕地都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低丘缓坡的开发既要保证林地数量不减少,又要增加耕地面积,保证基本农田的数量,而且还要有新的建设用地增加,这个在指标协调上很有难度。低丘缓坡的管理和开发利用计划分别由林业,国土,建设等部门分别制定,各部门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用地计划,这使得难以进行系统的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
4)低丘缓坡开发的生态要求严格。丽水传统产业层次比较低,环境问题较为严峻,尤其是丽水独特的地理环境导致其环境恢复难度较大。丽水作为“浙南林海”,土地生态设计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以往的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一味追求增加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忽视土地生态建设,导致部分土地开发项目有水土流失现象发生。尤其是在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中,更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设计。
2 低丘缓坡规划编制的编制方法
2.1 规划编制的主要思路
低丘缓坡规划的编制属于专项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的任务和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其收集获取、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尤其是土地利用的安全性评价、以及用地规模的测算等,都具有特殊性, 这些都体现在规划编制的总体思路和流程中,如图1所示。
2.2 规划编制的任务
低丘缓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调查低丘缓坡土地与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科学评价土地利用安全性,优先安排耕地,提出各类用地需求与布局方案,明确低丘缓坡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统筹城乡区域土地利用,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依法开展土地开发,促进协调有序土地利用格局的形成,达到建设生态家园的目的,规划的具体任务应当包括:①科学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统筹各类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时序。②依据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客观评价土地利用安全性,引导各类用地科学布局。③统筹作出土地开发规划安排,组织实施低丘缓坡开发重大工程,积极为生产生活创造条件。④细化、落实规划实施保障政策措施,确保低丘缓坡规划有效实施。
根据规划的一般原则,低丘缓坡规划期限与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衔接。
图 1
2.3 规划编制的目标
低丘缓坡土地各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系统和由各种需求所组成的人类系统,作为一个大系统的两大并列核心,构成了人地矛盾关系,根据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低丘缓坡土地的需求分析,规划应实现以下具体目标:①贯彻执行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最大限度地节约和保护耕地。②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效缓解耕地紧缺、建设用地紧张和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③做好规划期内低丘缓坡用于各类用地的控制面积和用地计划。
2.4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其他地方法律法规。
2)指导性文件与工作规程。包括国务院和各部委有关文件;规划编制的工作规程。
3)相关规划。低丘缓坡规划必须与各级规划相协调,因此在编制规划的时候应收集以下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国土、水利、交通、环保、工业、农业等部门相关规划。
2.5 低丘缓坡资源调查分析
低丘缓坡土地资源数量是本规划编制的核心内容。现有的低丘缓坡资料不足,无法为规划编制提供有效数据。低丘缓坡资源调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5.1 低丘缓坡面积总数统计
可以利用SPOT5卫星影像图及数字高程模型布设公里网格,对每单位网格所处的地貌、海拔、坡度、坡向、坡位及地类进行点判读,形成点判读调查样点然后计算落入低丘缓坡土地范围的样点数,根据系统抽样数据处理公式,估算低丘缓坡土地面积。
1)低丘缓坡面积成数估计值(P)
式中:n为规划区域范围内布设的样点总个数
m为落入低丘缓坡区样点个数
2)面积成数估计值标准差(SP)
3)低丘缓坡面积估计值(A)
点估计:A=A总·P
区间估计:
A总——规划区域土地总面积
Tα——可靠性指标
4)抽样调查精度(PA)
2.5.2 低丘缓坡土地资源属性分析
规划需要对低丘缓坡土地资源的现状和类型进行分类统计,利用适宜的用地实施规划。对低丘缓坡利用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利用现状,区位条件,水土条件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可对总的低丘缓坡样点数进行分类面积估算。
1)按坡度级分类统计。按照坡度15%划分,分别统计缓坡地和斜坡地。
2)按海拔高程分类统计。按海拔300米以下、300~500米将低丘缓坡分两级统计。
3)按利用现状分类统计。按土地属性分析,将低丘缓坡土地按基本属性划分为林地、非林地和建设用地3类。
4)按地质条件分类统计。丽水地质灾害较多,主要有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均属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将丽水市内低丘缓坡划分入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和预防区。
5)按行政区划分布统计。利用近期土地详查数据库和SPOT5卫星影像图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按县市为单位对低丘缓坡土地资源进行分类。
2.5.3 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数量及评价
并非所有低丘缓坡土地均能开发利用,对已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首先予以扣除,出于国土生态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方面考虑,还必须扣除生态用地面积、农保地面积、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面积、有古树名木或珍贵树种分布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面积。因此,在低丘缓坡土地面积中,扣除如下五项面积后余下的部分才有条件允许进行开发利用:①已有建设用地;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农地;③规划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范围的林地;④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⑤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和次重点防治区。
2.6 低丘缓坡开发布局安排
关于重建用地的布局安排,主要应依据低丘缓坡调查数据、土地供需分析、和土地利用生态保护为依据进行。用地开发安排应符合以下原则:
1)地域分异原则。在综合分析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各自然要素的地域分异规律的基础上,以地理分界线为主导因子,结合行政区划分布,按照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的分布状况,进行区划分区。
2)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原则。将地域分异因素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轨考虑,特别是根据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规划状况和当前土地供需的主要问题,将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划分成若干个重点发展片区。
3)突出重点原则。在片区划分时,突出离城市建成区较近的拟规划开发利用的土地,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及与之相连的周边地带集中整合成一个片区,作为今后城市建设发展的重点区域。将位于现有农田附近,具有较好灌溉和水热条件的土地整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保护生态原则。开发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矿用地布局应最大限度降低对地形地貌的改变,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及时采取人工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系统。
3 规划的协调工作和保障措施
1)做好相关的规划的编制工作。低丘缓坡规划属于专项规划,它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村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编制工作,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要按照“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开发为耕地的低丘缓坡要着重做好林地占补平衡规划和基本农田占补平衡规划;开发为建设用地的,要抓好新增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的总体规划、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村庄搬迁和整治复垦的,要创造条件、结合新农村建设,将原夹杂在耕地中的农居点向低丘缓坡带搬迁,将原村庄宅基地整治复垦为耕地。针对具体的开发区块,要进一步编制好区块开发利用详划,做好项目立项工作,并搞好项目设计。
2)做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规划过程中,应召开国土,林业,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协调会,充分进行沟通,对各部门的用地指标,用地布局以及发展计划进行整合,要做好开发中的协调工作,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加强沟通,解决程序上的协调问题。
3)加强对新开发低丘缓坡的生态保护。新开发低丘缓坡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生态系统,科学的开发利用,旨在尽可能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设计综合开发利用的方案时,就要有防止水土流失、确保一定的耕作层以及地力培育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在具体施工时,要保证表土层具有一定的肥力;也可将建设占用耕地表层土壤用作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的耕作层。对灌溉条件不好的区块,可开发为旱耕地,不一定开发为水田;不能搞成平地的,可开发成坡耕地。开发成耕地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培肥地力。对利用低丘缓坡垦造的耕地,必须合理利用,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适合什么种什么。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有关激励的政策措施,提高承包农民的积极性。要坚持验收制度,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同时参与验收,土地开发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优化利益调节机制,保障规划的落实实施。低丘缓坡规划实施工作的推进有一个过程,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搞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要将土地开发与新农村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相结合。有关低丘缓坡开发规划、方案和补偿标准要交给群众讨论,以避免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5)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目前低丘缓坡的开发资金来源较少,财政投入不多。据此,应拓宽投资渠道,积极争取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对于类似工业园区开发的,地方财政应给予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以确保项目的正常开展,要通过自筹,融资,贷款等方法途径筹措经费,盘活土地资产。既要保证低丘缓坡开发的顺利进行,也要使低丘缓坡开发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4 结语
低丘缓坡利用是浙江省政府针对浙江省土地资源紧缺提出的战略性方针。总体来说,对低丘缓坡地的利用是对原有生态环境的一种破坏。因此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规划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做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价。另外,规划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变相占用农用地的一种形式,应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正确引导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
作者简介
郭戬(1975—),硕士,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吴涛(1978—),丽水市万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