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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度,例如可能违宪的法律和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充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推动宪法审查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本文旨在总结国内合宪性审查制度开展中的经验,从备案审查、宪法解释、制度保障等若干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理论借鉴意义。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宪法;法治
一、合宪性审查的意义
结合法理理论分析和我国现阶段法治实践,合宪性审查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从法理学理论分析,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我们国家的政治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各行各业都起到了纲领性作用。我国宪法经过多次修改,有力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顺利实施。从我国合宪性审查实践经验来看,合宪性审查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个环节,前者是普遍意义上在立法公布之前的合宪性审查,后者是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通过司法实践环节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本法条实施中是否存在与宪法不一致,甚至互相违背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事前审查还是事后审查,都可以有效起到利用宪法对其他下位法律进行监督的作用。
另一方面,合宪性审查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宪法权威地位。当前我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已经到了攻坚深水期,持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树立起和保障国家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充分维护宪法的尊严。在全社会养成严格崇敬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与文化,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保障宪法精神得到贯彻实施,就必须依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把合宪性审查作为维护宪法权威的具体抓手,将宪法监督落到实处,促进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完善。
二、合宪性审查推进路径分析
(一)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促进合宪性审查,首先对就应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这是由于合宪性审查具有全覆盖特性,一般来说法律、规章、党内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应该纳入审查范围,因此必须进行备案审查。二者从逻辑关系上来讲,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都依附于宪法监督实施,前者是宪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后者是宪法监督的重要保障。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二者在审查的主体和对象上仍有少许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备案审查能够让备案机关,增强对各级各部门立法执法进行了解,弥合不同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我国备案审查的主要机构,即各级人大法工委和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需要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不同层面审查机制,对法律备案审查制度执行不彻底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维护国家宪法法律尊严。
(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释宪法是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所指定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宪法一定程度上具有概括性、发散性等特点,难以对具体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有效规定,也不可能涵盖所有领域和环节。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宪法解释,充分体现宪法法律内涵和公正性。然而,在我国司法实际运行中,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启用过宪法解释程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它的启动前提在于面对重大政策变化或社会经济发生调整,短时间无法召开全国人大、启动宪法修改程序,但又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这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前提下对宪法相关内容作出解释,这不仅是欧美等其他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也是进一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建立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可以为重大改革决策提供宪法合法性支持,适应不同时期发展新变化、新形势,一定要严格依据宪法本身,在充分立足结合实际情况基础上,更好的解释、解读、实施宪法。
(三)为合宪性审查主体出台制度配套
当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总的来说合宪性审查权力的行使主要有三种不同主体: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例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对联邦宪法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二是由特设机关进行宪法审查,例如,西班牙设有宪法法庭、德国建立宪法法院、发过设有宪法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律违宪案件。三是由普通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例如,在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形成的审查惯例权来推动合宪性审查。根据2015年所修正的《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正式成立,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扫清机构障碍,需要进一步作出配套工作,明確合宪性审查主体。
三、结论
至今为止,我国1982年宪法历经5次修改,为了更好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2017年我党十九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一举措为推动宪法实施注入一剂强心针,今后的研究中,我国法学界还需作出诸多努力,对宪法审查制度从备案审查、宪法解释、制度保障等若干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理论借鉴。
参考文献
[1]杨泉明:《宪法保障论》,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页。
[2]俞子清主编:《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6页。
[3]朱福惠主编:《宪法学新编》,北京:法津出版社,1998年,第113页。
作者简介:刘亚芳,1999年10月,女,汉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宪法;法治
一、合宪性审查的意义
结合法理理论分析和我国现阶段法治实践,合宪性审查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完善宪法监督机制。从法理学理论分析,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在我们国家的政治建设、经济发展以及各行各业都起到了纲领性作用。我国宪法经过多次修改,有力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顺利实施。从我国合宪性审查实践经验来看,合宪性审查一般来说可以划分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两个环节,前者是普遍意义上在立法公布之前的合宪性审查,后者是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通过司法实践环节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本法条实施中是否存在与宪法不一致,甚至互相违背的情况。因此,无论是事前审查还是事后审查,都可以有效起到利用宪法对其他下位法律进行监督的作用。
另一方面,合宪性审查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宪法权威地位。当前我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已经到了攻坚深水期,持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树立起和保障国家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充分维护宪法的尊严。在全社会养成严格崇敬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与文化,使宪法和法律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保障宪法精神得到贯彻实施,就必须依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把合宪性审查作为维护宪法权威的具体抓手,将宪法监督落到实处,促进我国整体法律体系完善。
二、合宪性审查推进路径分析
(一)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促进合宪性审查,首先对就应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这是由于合宪性审查具有全覆盖特性,一般来说法律、规章、党内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应该纳入审查范围,因此必须进行备案审查。二者从逻辑关系上来讲,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都依附于宪法监督实施,前者是宪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后者是宪法监督的重要保障。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然而,二者在审查的主体和对象上仍有少许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备案审查能够让备案机关,增强对各级各部门立法执法进行了解,弥合不同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我国备案审查的主要机构,即各级人大法工委和地方政府法制办公室,需要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不同层面审查机制,对法律备案审查制度执行不彻底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维护国家宪法法律尊严。
(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解释宪法是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所指定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宪法一定程度上具有概括性、发散性等特点,难以对具体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有效规定,也不可能涵盖所有领域和环节。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在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宪法解释,充分体现宪法法律内涵和公正性。然而,在我国司法实际运行中,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启用过宪法解释程序。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它的启动前提在于面对重大政策变化或社会经济发生调整,短时间无法召开全国人大、启动宪法修改程序,但又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这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前提下对宪法相关内容作出解释,这不仅是欧美等其他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也是进一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建立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可以为重大改革决策提供宪法合法性支持,适应不同时期发展新变化、新形势,一定要严格依据宪法本身,在充分立足结合实际情况基础上,更好的解释、解读、实施宪法。
(三)为合宪性审查主体出台制度配套
当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总的来说合宪性审查权力的行使主要有三种不同主体: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例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对联邦宪法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二是由特设机关进行宪法审查,例如,西班牙设有宪法法庭、德国建立宪法法院、发过设有宪法委员会,专门处理法律违宪案件。三是由普通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例如,在美国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形成的审查惯例权来推动合宪性审查。根据2015年所修正的《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正式成立,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扫清机构障碍,需要进一步作出配套工作,明確合宪性审查主体。
三、结论
至今为止,我国1982年宪法历经5次修改,为了更好推动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权威,2017年我党十九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一举措为推动宪法实施注入一剂强心针,今后的研究中,我国法学界还需作出诸多努力,对宪法审查制度从备案审查、宪法解释、制度保障等若干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理论借鉴。
参考文献
[1]杨泉明:《宪法保障论》,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页。
[2]俞子清主编:《宪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6页。
[3]朱福惠主编:《宪法学新编》,北京:法津出版社,1998年,第113页。
作者简介:刘亚芳,1999年10月,女,汉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