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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赣人社发[2012]72号2012年8月20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