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以机动车善意取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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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转让人转让他人的动产,受让人于取得该动产的占有时为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的现象。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是各国立法的惯例,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这类动而言,由于其价值大、属于高危工具(关涉侵权主体的确定)、需遵守行政管制、且具备登记的条件,《物权法》第24条则首次将机动车与船舶、航空器一同确立了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这类特殊动产而言,占有不具有表征权利的功能,此时,其是否还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又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基于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所有权而取得动产权利,其是否还有必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善意第三人在善意取得的构成上是否有不同于一般动产善意取得的特殊之处。本文以机动车善意取得为例,借助实务中的案例,对善意取得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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