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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Countryman教授对未履行合同的界定,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归纳为破产法上的未履行合同与破产法上的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合同,针对这两类合同的不同情况,依据破产法的相关理论及其规定,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与处理办法,指出了现行合同法上的合同转让制度适用于破产时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处理存在缺陷,提出了建立破产法上未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制度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