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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在实践中,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往往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