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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1829年,罗伯特·皮尔建立的伦敦大都市警察被认为是现代职业制服警察产生的标志。分析英国率先建立现代职业制服警察的背景,可将其警务改革原因归为以下三点:一是18、19世纪英国社会传统警务工作模式的衰落,面对逐渐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产生对新警察的社会需求;二是这一时期,英国早期警务实践工作者不断探索,寻找出了一条适合英国国情的警务工作方式;三是早期警务理论思想家的理论创新,根本上改变了人们对“警察”的传统落后观念。正是在这三点的合力作用下,现代职业制服警察制度才得以建立。
关键词 英国 现代职业 制服警察
作者简介:张雍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犯罪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高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犯罪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警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E2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57-03
通过对英国现代职业制服警察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发现已有研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和探讨了英国现代职业制服警察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缘由。结合近期查阅的相关资料,本文将进一步分析、探讨英国现代职业制服警察产生的背景,以期对现代职业制服警察的产生背景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传统警务模式的衰落
17、18世纪的英国开始进入一个人口迅速膨胀、新型工业城市不断兴起的阶段,英国社会正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更加工业化、城市化和商业化的社会转变。“工农业上的进步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而法律与法令在解决迎面而来的新任务时显得力不从心。” 当时的英国几乎成为了欧洲治安最混乱的国家。到了18世纪中期,英国社会的犯罪和混乱进一步加剧,失业、贫困、酗酒、混乱成为这一时期英国社会的典型写照。虽然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维护了英国社会的稳定,给英国带来了较长时期的平静、安宁。但是,面临这一新的严峻社会治安问题,传统警务模式很难再发挥出像以往的作用。在英国已行之有效几百年的警务模式已显得落后、不合时宜,不仅无法控制日益混乱的社会秩序,也无法有效保障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无法保障普通社会民众的正常生活,再也不能够适应工业化社会的社会治安需求,保安官制度和治安法官制度的衰落就是最明显的表现。
(一)保安官制度衰落
12世纪诞生的作为地方百姓代表的保安官,承担着地方各种治安、行政以及军事职能。特别是1285年的《温切斯特法令》,使保安官成为英国自治型治安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到了17世纪,保安官制度日益衰落且保安官工作逐渐低效。这种衰落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保安官职责日益沉重。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安官逐渐承担了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职责。到了17世纪税收增加的时期,保安官的职责进一步扩大到征税。此外,保安官还必须承担日益扩大的城市管理职责,在法庭上起诉他人、逮捕犯罪嫌疑人、监督被捕罪犯并执行法庭判决的刑罚等。到了17世纪末18世纪,这种业余的保安官愈发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保安官工作具有无偿性。尽管保安官承担着大量的治安、军事职责以及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但是他们的工作都是无偿的,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18世纪,逃避保安官义务的行为在英国已蔚然成风,使得保安官整体素质低下。17世纪末的一项法令规定,若成功起诉一个重罪犯人,起诉人可以终生豁免教区公务,包括可以获得一张豁免保安官义务的“泰伯恩门票”。很多人将获得的豁免资格高价出售,致使大量地痞、流氓,甚至是犯罪分子进入保安官队伍,使得保安官的素质逐渐下滑。
(二)治安法官制度没落
治安法官制度的没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任职门坎的降低。治安法官作为传统治安模式的重要主体,虽然在具有高于保安官的社会地位,但到了17世纪,他们也面临难以承受的治理犯罪负担。虽然,治安法官的工作在农业占主导地位的乡村地区没受太多影响,但是城市里的治安法官,越来越难以处理日益增多的犯罪案件。同时,治安法官们的工作压力大、工作辛苦,再加上容易染上监狱的恶性伤寒等疾病,导致社会上高贵且富有学识的人大都不屑于做治安法官,这使得该职务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不再那么严格;二是治安法官的腐化堕落。辛苦的治安法官依然没有报酬,收入主要来自于一些办案费用、赏钱以及罚款提成。随着时间的推移,治安法官越来越善于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摄取个人的利益,治安法官们或利用自己手中的保释权收取小费,或利用手中的颁发执照权力收受贿赂,这导致该时期的治安法官成为大量文学作品的重要创作题材,也使得治安法官制度遭到极大破坏。
17、18世纪英国传统警务工作模式已渐渐失去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和价值,并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治安形势,英国社会产生了对新型的、更为有效的警务工作模式的需求。
二、18、19世纪英国警务新实践的成功探索
为了应对日益恶化的社会治安状况,整顿越来越混乱的社会秩序,1740年,托尼斯·戴维担任伦敦考文特花园舰队街法庭巡回法官,全面负责该行政区内的司法和治安管理方面事务,对犯罪及妨害社会治安的活动进行镇压。1748年,继戴维后,亨利·菲尔丁成为舰队街巡回法院的新任巡回法官,组建了一只由保安官们自愿参加的听命于他的捕盗者队伍。该时期捕盗者以调查犯罪为主要任务,将罪犯移送法院起诉。他们的收入由成功起诉违法者时所获的奖金、没收的罪犯财产及受害人的报答组成,捕盗者因此在民众中声名狼藉。然而,由菲尔丁集中统一指挥的所谓的菲尔丁的同事们尽管收入也主要来自于奖励和报答,但他们由菲尔丁精心挑选,他们后来被称为舰队街巡捕,成为现代警察的雏形。
1754年,亨利·菲尔丁去世,他的弟弟约翰·菲尔丁接任亨利·菲尔丁的职务成为舰队街法庭巡回法官。约翰·菲尔丁将巡逻确认为治理该行政区治安的首选措施,他定期向巡捕们发放补贴,在犯罪猖獗时,要求巡捕们去街道巡逻,特别强调预防性的巡逻在防控犯罪中的重要价值。约翰·菲尔丁在议会的指示下先后于1763年、1792年、1821年分别组建了骑警、步行巡警和步行骑警,骑警主要在来往于伦敦的郊区道路上巡逻;步行巡警由巡回法官领导,主要在伦敦各个社区街道进行巡逻,负责城内的社会秩序维持;步行骑警负责骑警、步行巡警辖区之间的郊区的巡逻任务,与骑警穿统一制服共同构成一个行政单位;同年约翰·菲尔丁还组建了白昼巡警。此时的伦敦还有以保护水上商船所运货物安全为主要职责的泰晤士河警察,它独立于舰队街巡回法官,由科奎豪恩及哈利奥特于1799年建立。至此,1829年以前伦敦地区的全部职业警察就由舰队街巡捕和泰晤士河警察共同组成。 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仅仅试图通过改良传统警务体系,如对巡逻员和保安官实行工薪制,由司法官员负责警务工作,增加警察数量、明确警察职责等做法仍不足以维持当时的社会秩序。这使得英国的警务改革者不得不承认传统警务实践的不足,必须以新的警察体系取而代之。同时他们也认识到,解决犯罪和治安问题除了需要更固定的常设机构,还必须改变对警察的思维和态度。
三、警察观念的转变
现代职业制服警察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建立必然经历一个宣传阶段,引导民众转变对警察的传统看法。带来这种观念上转变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家是被称为“从旧的、宽泛的治安观向现代、狭义警务观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人物” 的帕特里克·科奎豪恩(Patrick Colquhoun,1745—1820年)。1797年,他出版了著作《论大都市警察》(A Treatise on the Police of the Metropolitan),在书中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带有根本性变革意义的建议,系统地论述了他对新型警察的基本设想,影响极为广泛。这些理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思维的转变——犯罪预防
18、19世纪的英国社会,针对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引发了激烈地争论,以科奎豪恩为代表的一派主张建立新型警察组织,赞同警察改革,提出通过警察的工作预防犯罪的发生,以罗米立等法官为代表的另一派则赞同刑法改革,主张提高各种刑罚措施的可执行性来保障刑罚得以公正实施,通过法律的威慑功能来阻止犯罪的发生。起初,科奎豪恩的观点并未受到当局者的足够重视,英国议会采纳了罗米立等人的观点同时修改了一些法律。当局者认为过于严厉的刑罚将引起民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削弱法律的作用。而通过法律改革,制定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便可有效实现法律的震慑效果,预防犯罪行为。而且,法律的改革远比警察制度的改革更具经济效益,可以节省大量的财政支出。
但是,18世纪末的犯罪及社会治安状况并没有因为刑法的修改而有所好转,这才使科奎豪恩的警务改革思想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当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已提出了预防犯罪优于惩罚犯罪的观点。同时期的古典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也赞同预防优于侦查,因此也提倡刑法的目标应该是预防犯罪。通过这些富有见识的专家学者对犯罪预防作用的积极宣传,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预防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意义,也开始赞成建立预防性警察,并认为若能通过警察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公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那么警察的收益就超过了建立并维持警察制度的代价。
(二)对于“警察”的思维与态度转变——自由的捍卫者
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早期间频繁的英法战争使大多数英国民众对法国不太熟悉,而“Police”一词却源于法语,因此,英国民众对警察的涵义更是不了解。加之法国警察在大革命时期所扮演的角色,英国人更是将警察看作是一种镇压力量。基于对个人自由以及地方自治传统的珍视,英国民众普遍认为警察的存在是与英国的传统价值观相冲突的,非但不是自由的保障,反而会极大地限制他们的自由。因此,建立新型警察制度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警察的思维和态度必须转变。
科奎豪恩深受法国警察的影响,也极为推崇法国警察的组织和效率。 对于警察应当在打击犯罪、维持秩序的过程中扮演角色的认识,他走在了时代发展的最前沿。他坚持认为警察是自由的保护者而非对自由的威胁,反对那种将警察视为镇压机构的观点。将警察的具体工作归纳为预防犯罪、侦查犯罪以及与社会秩序和市民生活有关的服务性工作。在处理警察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时,科奎豪恩借鉴了实用主义哲学所提倡的观点,认为人们将做对自己有利的事,避免做对自己有害的事情。基于此,他认为:“一旦人们把预防和侦破犯罪看成是自己应尽的执法责任,并且为了这个目的赋予他们适当的权力,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得到迅速改善,人们会普遍得到更高程度的安全感,公民的自由程度也会扩大。” 从而很好地解决警察与自由的关系。
从理论上解决了警察在社会管理中应扮演的角色和警察与自由的关系后,科奎豪恩成功地将警察形象塑造成自由的捍卫者,改变了民众将警察视作自由的威胁这一传统观念。民众开始更为客观地看待警察,逐渐将其视为维护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侦捕犯罪分子的治安力量。
(三)警察管理体制的变革——建立独立的警察机关
民众的担忧、传统治安力量的衰落、治安形势的恶化引起了科奎豪恩、边沁等人对警察管理体制的深刻思考,他们开始关注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理状况。科奎豪恩通过对这一时期欧陆国家治安状况及治安力量的研究,发现同时期的欧洲大陆形势大不相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令人印象深刻。他将这归功于一个良好的、有效的警察体系以及对底层民众早期的、普遍的教育和道德化。基于该观点,科奎豪恩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警察制度的合理设想:首先,新警察应当是一个由政府出资设立、承担相关责任的新型政府部门,区别于以往的太兴官、保安官、守夜人等社会治安主体;其次,警察作为独立的政府部门,应当与司法机构相分离,警察人员与法官之间应当“权力分立”,分别负责治安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最后,警察在其内部的组织体制上,应当奉行“相互制衡”的警务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最高警政机关领导层,应当配有两个听命于内政大臣的高级警官,防止任何个人独揽警察权力。
在这些设想的基础之上,科奎豪恩针对传统的警察体制提出了一个带有根本性变革意义的建议——建立一个以“权力分立”、“相互制衡”为特点的中央集权式的警察体系。这一建议改变了传统警务观念中警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的传统观点,使得警察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从而不再隶属于其他部门,为后世建立新型警察体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正是传统警务工作模式的衰落以及英国治安状况的严峻形势,使英国社会产生了对新型警察的强烈需求。与此同时,英国警务工作者开展了对警务新实践和新理念的探索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为现代职业制服警察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及理论基础,使得英国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警察队伍 ,创现代治安管理模式之先河。
注释:
Tobias, J. J,Crime and police in England 1700—1900,St. Martin’s Press,1972,p. 24.
在传统警务模式中,负责地方治安的原有官员,诸如保安官、守夜人等不同称谓的治安官员,处于治安法官的领导、监督下,而普通民众在治安官员的领导和监督下,一起承担着维护地方治安的责任。
Elaine A. Reynolds,Before the Bobbies The Night Watch and Police Reform in Metropolitan London, 1720—1830, Macmillan Press Ltd,1998,p.84.
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著.尤小文译.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菲利普·约翰·斯特德著.何家弘译.英国警察.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参考文献:
[1]夏菲:论英国警察权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程汉大,李培峰.社区自保·专业警察·警民联防——英国治安制度演进三部曲.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3]Patrick Pringle,Hue and Cry—The Birth of The British Police[M],London Museum Press Limited,1955.
[4]Critchley, T. A,A history of police in England and Wales[M],Patterson Smith,1972.
关键词 英国 现代职业 制服警察
作者简介:张雍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犯罪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高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犯罪学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警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E2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57-03
通过对英国现代职业制服警察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发现已有研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和探讨了英国现代职业制服警察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缘由。结合近期查阅的相关资料,本文将进一步分析、探讨英国现代职业制服警察产生的背景,以期对现代职业制服警察的产生背景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一、传统警务模式的衰落
17、18世纪的英国开始进入一个人口迅速膨胀、新型工业城市不断兴起的阶段,英国社会正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更加工业化、城市化和商业化的社会转变。“工农业上的进步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而法律与法令在解决迎面而来的新任务时显得力不从心。” 当时的英国几乎成为了欧洲治安最混乱的国家。到了18世纪中期,英国社会的犯罪和混乱进一步加剧,失业、贫困、酗酒、混乱成为这一时期英国社会的典型写照。虽然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维护了英国社会的稳定,给英国带来了较长时期的平静、安宁。但是,面临这一新的严峻社会治安问题,传统警务模式很难再发挥出像以往的作用。在英国已行之有效几百年的警务模式已显得落后、不合时宜,不仅无法控制日益混乱的社会秩序,也无法有效保障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无法保障普通社会民众的正常生活,再也不能够适应工业化社会的社会治安需求,保安官制度和治安法官制度的衰落就是最明显的表现。
(一)保安官制度衰落
12世纪诞生的作为地方百姓代表的保安官,承担着地方各种治安、行政以及军事职能。特别是1285年的《温切斯特法令》,使保安官成为英国自治型治安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到了17世纪,保安官制度日益衰落且保安官工作逐渐低效。这种衰落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保安官职责日益沉重。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安官逐渐承担了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职责。到了17世纪税收增加的时期,保安官的职责进一步扩大到征税。此外,保安官还必须承担日益扩大的城市管理职责,在法庭上起诉他人、逮捕犯罪嫌疑人、监督被捕罪犯并执行法庭判决的刑罚等。到了17世纪末18世纪,这种业余的保安官愈发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保安官工作具有无偿性。尽管保安官承担着大量的治安、军事职责以及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但是他们的工作都是无偿的,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到了18世纪,逃避保安官义务的行为在英国已蔚然成风,使得保安官整体素质低下。17世纪末的一项法令规定,若成功起诉一个重罪犯人,起诉人可以终生豁免教区公务,包括可以获得一张豁免保安官义务的“泰伯恩门票”。很多人将获得的豁免资格高价出售,致使大量地痞、流氓,甚至是犯罪分子进入保安官队伍,使得保安官的素质逐渐下滑。
(二)治安法官制度没落
治安法官制度的没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任职门坎的降低。治安法官作为传统治安模式的重要主体,虽然在具有高于保安官的社会地位,但到了17世纪,他们也面临难以承受的治理犯罪负担。虽然,治安法官的工作在农业占主导地位的乡村地区没受太多影响,但是城市里的治安法官,越来越难以处理日益增多的犯罪案件。同时,治安法官们的工作压力大、工作辛苦,再加上容易染上监狱的恶性伤寒等疾病,导致社会上高贵且富有学识的人大都不屑于做治安法官,这使得该职务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不再那么严格;二是治安法官的腐化堕落。辛苦的治安法官依然没有报酬,收入主要来自于一些办案费用、赏钱以及罚款提成。随着时间的推移,治安法官越来越善于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摄取个人的利益,治安法官们或利用自己手中的保释权收取小费,或利用手中的颁发执照权力收受贿赂,这导致该时期的治安法官成为大量文学作品的重要创作题材,也使得治安法官制度遭到极大破坏。
17、18世纪英国传统警务工作模式已渐渐失去其应有的社会作用和价值,并难以应对日益严重的治安形势,英国社会产生了对新型的、更为有效的警务工作模式的需求。
二、18、19世纪英国警务新实践的成功探索
为了应对日益恶化的社会治安状况,整顿越来越混乱的社会秩序,1740年,托尼斯·戴维担任伦敦考文特花园舰队街法庭巡回法官,全面负责该行政区内的司法和治安管理方面事务,对犯罪及妨害社会治安的活动进行镇压。1748年,继戴维后,亨利·菲尔丁成为舰队街巡回法院的新任巡回法官,组建了一只由保安官们自愿参加的听命于他的捕盗者队伍。该时期捕盗者以调查犯罪为主要任务,将罪犯移送法院起诉。他们的收入由成功起诉违法者时所获的奖金、没收的罪犯财产及受害人的报答组成,捕盗者因此在民众中声名狼藉。然而,由菲尔丁集中统一指挥的所谓的菲尔丁的同事们尽管收入也主要来自于奖励和报答,但他们由菲尔丁精心挑选,他们后来被称为舰队街巡捕,成为现代警察的雏形。
1754年,亨利·菲尔丁去世,他的弟弟约翰·菲尔丁接任亨利·菲尔丁的职务成为舰队街法庭巡回法官。约翰·菲尔丁将巡逻确认为治理该行政区治安的首选措施,他定期向巡捕们发放补贴,在犯罪猖獗时,要求巡捕们去街道巡逻,特别强调预防性的巡逻在防控犯罪中的重要价值。约翰·菲尔丁在议会的指示下先后于1763年、1792年、1821年分别组建了骑警、步行巡警和步行骑警,骑警主要在来往于伦敦的郊区道路上巡逻;步行巡警由巡回法官领导,主要在伦敦各个社区街道进行巡逻,负责城内的社会秩序维持;步行骑警负责骑警、步行巡警辖区之间的郊区的巡逻任务,与骑警穿统一制服共同构成一个行政单位;同年约翰·菲尔丁还组建了白昼巡警。此时的伦敦还有以保护水上商船所运货物安全为主要职责的泰晤士河警察,它独立于舰队街巡回法官,由科奎豪恩及哈利奥特于1799年建立。至此,1829年以前伦敦地区的全部职业警察就由舰队街巡捕和泰晤士河警察共同组成。 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仅仅试图通过改良传统警务体系,如对巡逻员和保安官实行工薪制,由司法官员负责警务工作,增加警察数量、明确警察职责等做法仍不足以维持当时的社会秩序。这使得英国的警务改革者不得不承认传统警务实践的不足,必须以新的警察体系取而代之。同时他们也认识到,解决犯罪和治安问题除了需要更固定的常设机构,还必须改变对警察的思维和态度。
三、警察观念的转变
现代职业制服警察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它的建立必然经历一个宣传阶段,引导民众转变对警察的传统看法。带来这种观念上转变的最为重要的理论家是被称为“从旧的、宽泛的治安观向现代、狭义警务观转变过程中的过渡性人物” 的帕特里克·科奎豪恩(Patrick Colquhoun,1745—1820年)。1797年,他出版了著作《论大都市警察》(A Treatise on the Police of the Metropolitan),在书中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带有根本性变革意义的建议,系统地论述了他对新型警察的基本设想,影响极为广泛。这些理念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思维的转变——犯罪预防
18、19世纪的英国社会,针对如何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引发了激烈地争论,以科奎豪恩为代表的一派主张建立新型警察组织,赞同警察改革,提出通过警察的工作预防犯罪的发生,以罗米立等法官为代表的另一派则赞同刑法改革,主张提高各种刑罚措施的可执行性来保障刑罚得以公正实施,通过法律的威慑功能来阻止犯罪的发生。起初,科奎豪恩的观点并未受到当局者的足够重视,英国议会采纳了罗米立等人的观点同时修改了一些法律。当局者认为过于严厉的刑罚将引起民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削弱法律的作用。而通过法律改革,制定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便可有效实现法律的震慑效果,预防犯罪行为。而且,法律的改革远比警察制度的改革更具经济效益,可以节省大量的财政支出。
但是,18世纪末的犯罪及社会治安状况并没有因为刑法的修改而有所好转,这才使科奎豪恩的警务改革思想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当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已提出了预防犯罪优于惩罚犯罪的观点。同时期的古典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也赞同预防优于侦查,因此也提倡刑法的目标应该是预防犯罪。通过这些富有见识的专家学者对犯罪预防作用的积极宣传,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预防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意义,也开始赞成建立预防性警察,并认为若能通过警察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公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那么警察的收益就超过了建立并维持警察制度的代价。
(二)对于“警察”的思维与态度转变——自由的捍卫者
18世纪后期至19世纪早期间频繁的英法战争使大多数英国民众对法国不太熟悉,而“Police”一词却源于法语,因此,英国民众对警察的涵义更是不了解。加之法国警察在大革命时期所扮演的角色,英国人更是将警察看作是一种镇压力量。基于对个人自由以及地方自治传统的珍视,英国民众普遍认为警察的存在是与英国的传统价值观相冲突的,非但不是自由的保障,反而会极大地限制他们的自由。因此,建立新型警察制度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警察的思维和态度必须转变。
科奎豪恩深受法国警察的影响,也极为推崇法国警察的组织和效率。 对于警察应当在打击犯罪、维持秩序的过程中扮演角色的认识,他走在了时代发展的最前沿。他坚持认为警察是自由的保护者而非对自由的威胁,反对那种将警察视为镇压机构的观点。将警察的具体工作归纳为预防犯罪、侦查犯罪以及与社会秩序和市民生活有关的服务性工作。在处理警察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时,科奎豪恩借鉴了实用主义哲学所提倡的观点,认为人们将做对自己有利的事,避免做对自己有害的事情。基于此,他认为:“一旦人们把预防和侦破犯罪看成是自己应尽的执法责任,并且为了这个目的赋予他们适当的权力,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得到迅速改善,人们会普遍得到更高程度的安全感,公民的自由程度也会扩大。” 从而很好地解决警察与自由的关系。
从理论上解决了警察在社会管理中应扮演的角色和警察与自由的关系后,科奎豪恩成功地将警察形象塑造成自由的捍卫者,改变了民众将警察视作自由的威胁这一传统观念。民众开始更为客观地看待警察,逐渐将其视为维护公共秩序、预防犯罪、侦捕犯罪分子的治安力量。
(三)警察管理体制的变革——建立独立的警察机关
民众的担忧、传统治安力量的衰落、治安形势的恶化引起了科奎豪恩、边沁等人对警察管理体制的深刻思考,他们开始关注欧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理状况。科奎豪恩通过对这一时期欧陆国家治安状况及治安力量的研究,发现同时期的欧洲大陆形势大不相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令人印象深刻。他将这归功于一个良好的、有效的警察体系以及对底层民众早期的、普遍的教育和道德化。基于该观点,科奎豪恩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警察制度的合理设想:首先,新警察应当是一个由政府出资设立、承担相关责任的新型政府部门,区别于以往的太兴官、保安官、守夜人等社会治安主体;其次,警察作为独立的政府部门,应当与司法机构相分离,警察人员与法官之间应当“权力分立”,分别负责治安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最后,警察在其内部的组织体制上,应当奉行“相互制衡”的警务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在最高警政机关领导层,应当配有两个听命于内政大臣的高级警官,防止任何个人独揽警察权力。
在这些设想的基础之上,科奎豪恩针对传统的警察体制提出了一个带有根本性变革意义的建议——建立一个以“权力分立”、“相互制衡”为特点的中央集权式的警察体系。这一建议改变了传统警务观念中警察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的传统观点,使得警察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从而不再隶属于其他部门,为后世建立新型警察体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正是传统警务工作模式的衰落以及英国治安状况的严峻形势,使英国社会产生了对新型警察的强烈需求。与此同时,英国警务工作者开展了对警务新实践和新理念的探索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为现代职业制服警察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及理论基础,使得英国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警察队伍 ,创现代治安管理模式之先河。
注释:
Tobias, J. J,Crime and police in England 1700—1900,St. Martin’s Press,1972,p. 24.
在传统警务模式中,负责地方治安的原有官员,诸如保安官、守夜人等不同称谓的治安官员,处于治安法官的领导、监督下,而普通民众在治安官员的领导和监督下,一起承担着维护地方治安的责任。
Elaine A. Reynolds,Before the Bobbies The Night Watch and Police Reform in Metropolitan London, 1720—1830, Macmillan Press Ltd,1998,p.84.
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著.尤小文译.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菲利普·约翰·斯特德著.何家弘译.英国警察.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参考文献:
[1]夏菲:论英国警察权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程汉大,李培峰.社区自保·专业警察·警民联防——英国治安制度演进三部曲.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3]Patrick Pringle,Hue and Cry—The Birth of The British Police[M],London Museum Press Limited,1955.
[4]Critchley, T. A,A history of police in England and Wales[M],Patterson Smith,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