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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披露纳税人的涉税金融信息是税务部门充分行使其税收征管权的有效途径之一。但金融机构有对客户的金融隐私进行保密的义务,披露这些信息将侵犯客户的金融隐私权。在税收征管权与金融隐私权相冲突的情况下,后者应让位于前者,但应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为限。加大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获得涉税金融信息的力度、同时对税务机关从金融机构获得涉税金融信息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是《税收征管法》修改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