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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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全球典型区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结构与特征,能为我国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提供参考借鉴。本文以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为对象,调研欧盟实现数字主权与技术主权治理目标的具体形式发现,在治理内容上,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核心的欧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内容框架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数据流动安全、平台算法安全、人工智能伦理四部分;在治理主体上,以欧洲数据保护监管局等为核心,形成“立法-执行-服务”为一体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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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面向数字化发展的公共数据开放利用体系与能力建设研究”(21&ZD336)的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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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全球典型区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结构与特征,能为我国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提供参考借鉴。本文以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为对象,调研欧盟实现数字主权与技术主权治理目标的具体形式发现,在治理内容上,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核心的欧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内容框架包括隐私和数据保护、数据流动安全、平台算法安全、人工智能伦理四部分;在治理主体上,以欧洲数据保护监管局等为核心,形成“立法-执行-服务”为一体的多方协同治理机构。欧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具有“重视个人隐私数据安全、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规则、形成算法嵌套数据的协同安全治理模式、以人为中心的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的典型特征。从欧盟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特征中得到启示,并针对我国数据与算法安全治理现状提出三点建议:完善数据与算法安全协同治理机制、建立主体间数据流动制度及中介机构评估机制、建立人工智能伦理监管与创新发展的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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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带权是欧盟于2018年生效的一项新兴权利,允许数据主体不受阻碍地将个人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研究数据可携带权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体系的建构、国内互联网企业走向国际市场都将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通过对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的立法规定及其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该条款实质上已沦为僵尸条款,并未发挥预期的功能。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确立了此项权利,在后续相关制度规定时应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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