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公然”应为“行为的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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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作为公民权利的具体表现,对其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名誉权作为人格权基本组成,《刑法》作为后顺位权利保护手段,需对其适用的范围加以一定合理的限制.本文以侮辱罪对名誉权保护为分析对象,从理论分析、实践适用、传播性理论等多角度分析其构成要件“公然”是“行为的公然”还是“结果的公然”,为司法实践过程提供合理、便捷的理论依据.通过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可知,公然的认定更应当针对行为,而非“结果的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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