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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所谓刑侦基础工作,指的便是刑侦部门在日常职能工作中,根据刑事案件的相关线索与基本情况,对有关于案件的人、事、物进行侦查,为案件的侦破创造条件、积累证据。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案件呈现出多样性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侦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从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入手,对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刑侦基础工作 基本原理 侦查模式
作者简介:袁天一,中国人民解放军94175部队政治部保卫科干事,学士,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1-02
刑侦基础工作是刑侦部门侦破案件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搜集刑事案件情报信息与证据、审问调控犯罪嫌疑人、阵地控制等。随着新型刑事犯罪手段的不断呈现,传统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手段虽然仍具有秘密性、系统性以及备用性的特点,然而其已经难以完全实行新的侦查工作的要求,因此在研究传统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的基础上探究改革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刑侦基础工作的概念
刑侦基础工作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不仅是刑侦工作的战略性措施,同时也是实现刑侦工作现代化的保障。简单来讲,所谓刑侦基础工作就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对刑事案件集中时间与精力,利用现场勘查等手段对有关于案件的人物、事件等线索进行侦查,并在此技术上认定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事实。刑侦基础工作是长期性、全局性的刑事侦查工作,需要阶段性的侦查积累为刑侦工作奠定基础。
二、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
(一)犯罪行为存在时空差距
刑侦工作是在犯罪活动之后展开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作为侦查行为的诱因,发生在已经过去的时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虽然犯罪行为存在于过去的时空,拥有一定的存续时间,但是犯罪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从客观的角度讲,时空具有不可逆性,已经结束的犯罪行为意味着这一时间在时空的终结,侦查行为需要认清事实的犯罪行为与侦查阶段的犯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时空差距。
(二)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客观存在的
犯罪行为作为由心理发生的社会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受制与社会存在。人类社会的欲望与需求从本质上是为了满足人的自然欲望与需求,二者的冲突是诱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虽然犯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时空差距,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无法脱离物质自然世界的制约,必然会引起相应的物质变化,这种物质变化是客观存在可以认识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层面,也包括无形的意识层面。
(三)物质变化是认识犯罪行为的媒介
犯罪行为虽然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复存在,从时空层面上讲存在不可逆性,然而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与犯罪行为间仍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可以反映犯罪行为,因此物质变化成为了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重要媒介,侦查工作可以根据物质变化认识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时空差距不同,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可认知的、可取证的,是开展刑侦工作的保证。
(四)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存在阶段性
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存在阶段性特征,一般可以分为犯罪前、犯罪中以及犯罪后三个阶段。犯罪前阶段主要是犯罪准备工作,体现在准备作案工具或联络同犯等方面;犯罪中阶段是实施犯罪的过程,这个阶段会通过多样化的犯罪手段危害社会安定和谐;犯罪后阶段是犯罪收尾工作,主要表现在分赃销赃、潜逃隐匿等方面。犯罪行为的每一个阶段都会引起相应的物质变化,这些物质变化都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的重要媒介。
(五)刑侦基础工作主要搜集犯罪前与犯罪后的物质变化
传统侦查手段主要是围绕着犯罪中的物质变化来认识犯罪行为的,这些物质变化较为集中,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也较大。但是犯罪行为的犯罪前阶段与犯罪后阶段也存在着大量的物质变化,对其进行合理搜集有利于提升案件侦破效率。因此刑侦基础工作主要对犯罪前与犯罪后的物质变化进行搜集,通过对犯罪准备工作与犯罪收尾工作的了解去除犯罪嫌疑人的伪装。
三、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
(一)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
刑侦基础工作中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指的是在搜集刑事案件信息的过程中,将可能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同一个犯罪团伙进行的犯罪案件串联起来,寻找案件中的相似性,综合分析刑事案件之间的物质变化与犯罪线索,从而有效地寻找案件突破口,提升案件的侦破效率。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是破获系列性犯罪案件的有效侦查模式。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刑侦基础工作中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主要通过刑侦人员凭借多样性的侦查手段,以侦查业务为载体,深入调查个体或群体在相关场所中暴露的犯罪嫌疑信息,并确定嫌疑信息、犯罪线索与形式案件之间的联系。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主要对侦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三)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
刑侦基础工作中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主要凭借阵地控制手段开展的,往往通过疑似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侦查,从而缩小嫌疑人范围、找出证据、破获案件。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不仅仅局限于对犯罪现场物品的侦查,同时也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
经常涉足的场所、被害人经常涉足的场所进行侦查。
四、刑侦基础工作的策略
(一)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整合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需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整合。对刑事案件的信息整合是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因此为了有效地开展刑侦基础工作,应当利用现代化手段,结合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具有动态特征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案件侦查工作的效率。为了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整合,需要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引入先进的信息科学技术,完善刑侦部门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刑侦基础工作的信息化。构建具有动态特征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刑侦基础工作的开展,方便系统地进行搜集刑事案件情报信息与证据、审问调控犯罪嫌疑人、阵地控制等工作,从而实现案件信息资源共享。 (二)明确各刑侦部门间的权责分工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需要明确各刑侦部门间的权责分工,对刑侦基础工作进行一体化整合,通过整合案件侦查各个环节间的关系,避免刑侦工作出现重复或交叉现象,从而提升刑侦基础工作的整体综合效率。与此同时,还应当对外部资源进行整合,对于刑侦基础工作树立一定的开放理念,实现刑侦部门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资源的整合,提升案件侦破效率。
(三)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努力做到和谐互惠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就应该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努力做到和谐互惠。一方面,应该尽可能控制工作强度,结合行业的实际特点尽可能降低刑侦人员的控制工作量,尽量避免对刑侦工作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应该对投资比重进行控制,不但要杜绝以控制阵地为名乱收费的现象,也要严格控制刑侦部门的各项开支,提高资金利用率。
(四)实现刑侦基础工作的依法建设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需要实现刑侦工作的依法建设。一方面,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刑侦基础工作,刑侦人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或对相关场所进行控制,坚决不能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犯罪线索、损害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推动刑侦基础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从而保证行政基础工作有法可依。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一方面,我国刑侦部门的刑侦基础工作的薄弱性逐渐呈现出来,案件侦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可是另一方面,恰恰是由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国刑侦基础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案件侦查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国刑侦部门应该在实际刑侦工作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同时将总结出的原理理论再次应用于实践工作以验证理论,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中结合现代化科学技术,提升我国刑侦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马忠红.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与侦查模式.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4).
[2]王启明.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与侦查模式.科技致富向导.2015(17).
[3]马海舰.公安侦查基础工作初论.犯罪研究.2013(5).
[4]杨烈毅、金强.试论现代侦查模式的构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6).
[5]何会会.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之策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4.
关键词 刑侦基础工作 基本原理 侦查模式
作者简介:袁天一,中国人民解放军94175部队政治部保卫科干事,学士,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71-02
刑侦基础工作是刑侦部门侦破案件的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主要是搜集刑事案件情报信息与证据、审问调控犯罪嫌疑人、阵地控制等。随着新型刑事犯罪手段的不断呈现,传统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手段虽然仍具有秘密性、系统性以及备用性的特点,然而其已经难以完全实行新的侦查工作的要求,因此在研究传统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的基础上探究改革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刑侦基础工作的概念
刑侦基础工作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不仅是刑侦工作的战略性措施,同时也是实现刑侦工作现代化的保障。简单来讲,所谓刑侦基础工作就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对刑事案件集中时间与精力,利用现场勘查等手段对有关于案件的人物、事件等线索进行侦查,并在此技术上认定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事实。刑侦基础工作是长期性、全局性的刑事侦查工作,需要阶段性的侦查积累为刑侦工作奠定基础。
二、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
(一)犯罪行为存在时空差距
刑侦工作是在犯罪活动之后展开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作为侦查行为的诱因,发生在已经过去的时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虽然犯罪行为存在于过去的时空,拥有一定的存续时间,但是犯罪行为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复存在。从客观的角度讲,时空具有不可逆性,已经结束的犯罪行为意味着这一时间在时空的终结,侦查行为需要认清事实的犯罪行为与侦查阶段的犯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时空差距。
(二)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客观存在的
犯罪行为作为由心理发生的社会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受制与社会存在。人类社会的欲望与需求从本质上是为了满足人的自然欲望与需求,二者的冲突是诱发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虽然犯罪行为存在着一定的时空差距,但是由于犯罪行为无法脱离物质自然世界的制约,必然会引起相应的物质变化,这种物质变化是客观存在可以认识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层面,也包括无形的意识层面。
(三)物质变化是认识犯罪行为的媒介
犯罪行为虽然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不复存在,从时空层面上讲存在不可逆性,然而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与犯罪行为间仍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可以反映犯罪行为,因此物质变化成为了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重要媒介,侦查工作可以根据物质变化认识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时空差距不同,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可认知的、可取证的,是开展刑侦工作的保证。
(四)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存在阶段性
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存在阶段性特征,一般可以分为犯罪前、犯罪中以及犯罪后三个阶段。犯罪前阶段主要是犯罪准备工作,体现在准备作案工具或联络同犯等方面;犯罪中阶段是实施犯罪的过程,这个阶段会通过多样化的犯罪手段危害社会安定和谐;犯罪后阶段是犯罪收尾工作,主要表现在分赃销赃、潜逃隐匿等方面。犯罪行为的每一个阶段都会引起相应的物质变化,这些物质变化都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的重要媒介。
(五)刑侦基础工作主要搜集犯罪前与犯罪后的物质变化
传统侦查手段主要是围绕着犯罪中的物质变化来认识犯罪行为的,这些物质变化较为集中,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也较大。但是犯罪行为的犯罪前阶段与犯罪后阶段也存在着大量的物质变化,对其进行合理搜集有利于提升案件侦破效率。因此刑侦基础工作主要对犯罪前与犯罪后的物质变化进行搜集,通过对犯罪准备工作与犯罪收尾工作的了解去除犯罪嫌疑人的伪装。
三、刑侦基础工作的侦查模式
(一)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
刑侦基础工作中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指的是在搜集刑事案件信息的过程中,将可能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同一个犯罪团伙进行的犯罪案件串联起来,寻找案件中的相似性,综合分析刑事案件之间的物质变化与犯罪线索,从而有效地寻找案件突破口,提升案件的侦破效率。从案到案的侦查模式是破获系列性犯罪案件的有效侦查模式。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
刑侦基础工作中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主要通过刑侦人员凭借多样性的侦查手段,以侦查业务为载体,深入调查个体或群体在相关场所中暴露的犯罪嫌疑信息,并确定嫌疑信息、犯罪线索与形式案件之间的联系。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主要对侦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了哪些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三)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
刑侦基础工作中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主要凭借阵地控制手段开展的,往往通过疑似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侦查,从而缩小嫌疑人范围、找出证据、破获案件。从物到案的侦查模式不仅仅局限于对犯罪现场物品的侦查,同时也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
经常涉足的场所、被害人经常涉足的场所进行侦查。
四、刑侦基础工作的策略
(一)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整合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需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整合。对刑事案件的信息整合是案件侦查工作的基础,因此为了有效地开展刑侦基础工作,应当利用现代化手段,结合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构建具有动态特征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提高案件侦查工作的效率。为了加强对案件信息的整合,需要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引入先进的信息科学技术,完善刑侦部门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刑侦基础工作的信息化。构建具有动态特征的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刑侦基础工作的开展,方便系统地进行搜集刑事案件情报信息与证据、审问调控犯罪嫌疑人、阵地控制等工作,从而实现案件信息资源共享。 (二)明确各刑侦部门间的权责分工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需要明确各刑侦部门间的权责分工,对刑侦基础工作进行一体化整合,通过整合案件侦查各个环节间的关系,避免刑侦工作出现重复或交叉现象,从而提升刑侦基础工作的整体综合效率。与此同时,还应当对外部资源进行整合,对于刑侦基础工作树立一定的开放理念,实现刑侦部门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资源的整合,提升案件侦破效率。
(三)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努力做到和谐互惠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就应该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努力做到和谐互惠。一方面,应该尽可能控制工作强度,结合行业的实际特点尽可能降低刑侦人员的控制工作量,尽量避免对刑侦工作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在刑侦基础工作中应该对投资比重进行控制,不但要杜绝以控制阵地为名乱收费的现象,也要严格控制刑侦部门的各项开支,提高资金利用率。
(四)实现刑侦基础工作的依法建设
为了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效率,需要实现刑侦工作的依法建设。一方面,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刑侦基础工作,刑侦人员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或对相关场所进行控制,坚决不能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犯罪线索、损害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推动刑侦基础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从而保证行政基础工作有法可依。
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一方面,我国刑侦部门的刑侦基础工作的薄弱性逐渐呈现出来,案件侦查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可是另一方面,恰恰是由于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国刑侦基础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撑,为案件侦查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国刑侦部门应该在实际刑侦工作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同时将总结出的原理理论再次应用于实践工作以验证理论,在理论指导实践的过程中结合现代化科学技术,提升我国刑侦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马忠红.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与侦查模式.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4).
[2]王启明.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原理与侦查模式.科技致富向导.2015(17).
[3]马海舰.公安侦查基础工作初论.犯罪研究.2013(5).
[4]杨烈毅、金强.试论现代侦查模式的构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6).
[5]何会会.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之策研究.甘肃政法学院.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