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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在2019年通过《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其中第15条规定的报刊出版者邻接权备受争议。在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转型的背景下,报刊出版者的收入不断降低,其难以在数字环境中持续生存。“二传”提供者的“搭便车”行为使报刊出版者难以获得相应的回报。而根据现行法律制度,报刊出版者往往无法直接要求“二传”提供者向其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从现实成因和制度成因来看,报刊出版者邻接权具有正当性。正确认识欧盟出版者权的立法成因对我国出版者权制度的构建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