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中,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是对其丧失的扶养利益的赔偿,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固有损害主义”赔偿理论中,扶养费就是死亡赔偿金,而“继承主义”理论也并不排斥扶养费的独立存在。尤其重要的是我国不仅在理论上已经形成扶养费与死亡赔偿金并存的通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探索到巧妙处理两者关系的方法。因此,扶养费赔偿应该在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