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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精神,长江中下游各省为整顿采砂秩序,对长江河道相继实行了禁采。为规范采砂秩序,健全采砂制度,2001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按照《条例》要求,长江中下游各省市人民政府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水利部门具体实施,交通、公安部门配合”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