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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政策、计划和规划及其替代方案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规范、系统和综合评价过程,是环境影响评价在政策、计划和规划战略层次上的应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是保证整体规划工作贯彻实施的重要前提,对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和实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规划环评;问题;措施
1、概述
1.1、目的
规划环评的目的是在规划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对规划项目的影响评价,识别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提出规划项目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完善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保证规划项目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证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尽早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是从项目的开始和决策层次上进行环境保护,是一个支持不同单位的,主要目标在于制定一个既适合经济社会又符合环境目标的方法。
1.2、意义
实施规划环评的主要意义:1)可以协调经济和环境两者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规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充分开发和利用资源。2)可以为规划中建设项目的布局和选择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3)可以对规划方案提出建议,从而减少其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规划区外环境或规划区外环境对区内项目的影响。4)可以了解规划区的新、老环境问题,提出的环境保护和防治建议,达到提前防止对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管理,实现规划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达到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5)可作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确定其可行性。
2、当前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各类开发区系统规划不完整
国家级与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多数只有区界范围和简单的产业定位,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划,规划与环境影响密切的内容(如产业规模、布局、相互间能量、物质的流动、基础设施建设等)更不确定,这就使得规划评价对象不明确,难以下手,环评的作用难以发挥。
2.2、欠缺完善的技术方法
高层次规划的特点是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非线性,不仅复杂而且是动态变化的,因此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未来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处理好这些模糊不定的决策。然而,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还较为落后,缺乏有效地定量分析方法、全面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在决策中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方法,直接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较差,缺乏说服力。
2.3、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区域较小
据我国的《环评法》中显示,只评价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环境规划,对于那些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不给予评价。但是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是比较多的,还会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能把组织的职能和制定规划部门的级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要把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
2.4、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公众参与制度尚未体系化。《环评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众参与的要求、组织形式等,但这些都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没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公众的参与决定权利等没有进行明确标写。并且;公众参与阶段不明确。《环评法》规定“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应征求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在这前至少需要经过“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只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同时在送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3、提升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措施
3.1、细化和完善法律中各自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于相关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后期评价以及评价得出的结论等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更要加强对与落实情况的相关跟踪与监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以及负责审批的相应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进行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3.2、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尽早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是从源头和决策层次开展环境保护,而不是概括性地讨论一些相关问题。同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支持跨部门的综合工具,主要任务在于制定一个既满足经济社会目标又满足环境目标的折中的方案。
3.3、调整现有环评体制,增强规划环评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首先,目前环评审批工作已经实行了全本公示制度,审批过程中环评报告全本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单位信息基本全部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这点有利于提高环评的客观性。但从实际工作中来看,信息公开大部分仅限于当地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普通民众参与性不强,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大型规划或者与民生联系较紧密的规划,其规划环评应在当地主流报刊或者媒体予以公示,以增强规划审批部门、规划编制部门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的责任感。第二为保证规划环评工作中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应使环评单位在利益上与建设单位断绝关系,政府可以考虑将规划环评的评价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且费用的支付与环评审查结果无必然联系;此外,地方环保部门也应加强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工作,并设立奖惩制度,从而促使环评机构报告质量的提高。
3.4、把宏观政策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
我国的环境影响的评价还处在初步的发展阶段,《环评法》没有明确规定宏观政策和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我国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对于我国的人口、环境、经济的前途,政府的宏观政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充分保证政府的宏观政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研究宏观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因此,要把宏观政策也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之中。
总言之,规划环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因我国规划环评起步晚,规划环评的理论与技术相对比较滞后,编制规划环评的技术人员及审查报告的专家容易从建设项目环评的视角来编制和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导致规划环评编制时间长,难有新的突破。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加强对规划环评技术人员培训,针对不同型的规划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规划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此合理的确定不同类型规划的评价原则、要求及指标体系,最终保证整体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米长虹,李无双,张爱,肖洁.我国农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2,01:58-61+66.
[2]覃定浩.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2,03:142-144.
[3]蒋文德,杨明匀,蔡刚刚,邓杰波,何昌杰.浅析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历程及问题[J].轻工科技,2013,09:105-106+128.
[4]张云怀,卢露.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1,11:6709-6710+6713.
【关键词】规划环评;问题;措施
1、概述
1.1、目的
规划环评的目的是在规划区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对规划项目的影响评价,识别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提出规划项目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完善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保证规划项目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保证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尽早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是从项目的开始和决策层次上进行环境保护,是一个支持不同单位的,主要目标在于制定一个既适合经济社会又符合环境目标的方法。
1.2、意义
实施规划环评的主要意义:1)可以协调经济和环境两者和谐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规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可以充分开发和利用资源。2)可以为规划中建设项目的布局和选择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3)可以对规划方案提出建议,从而减少其对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规划区外环境或规划区外环境对区内项目的影响。4)可以了解规划区的新、老环境问题,提出的环境保护和防治建议,达到提前防止对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管理,实现规划区污染物总量控制,达到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5)可作为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依据,确定其可行性。
2、当前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各类开发区系统规划不完整
国家级与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多数只有区界范围和简单的产业定位,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划,规划与环境影响密切的内容(如产业规模、布局、相互间能量、物质的流动、基础设施建设等)更不确定,这就使得规划评价对象不明确,难以下手,环评的作用难以发挥。
2.2、欠缺完善的技术方法
高层次规划的特点是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非线性,不仅复杂而且是动态变化的,因此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包括未来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处理好这些模糊不定的决策。然而,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还较为落后,缺乏有效地定量分析方法、全面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在决策中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方法,直接导致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较差,缺乏说服力。
2.3、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区域较小
据我国的《环评法》中显示,只评价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环境规划,对于那些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不给予评价。但是没有设区的市级以及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有关部门制定的环境规划是比较多的,还会给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不能把组织的职能和制定规划部门的级别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要把规划的实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
2.4、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公众参与制度尚未体系化。《环评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众参与的要求、组织形式等,但这些都过于笼统、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没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对公众的参与决定权利等没有进行明确标写。并且;公众参与阶段不明确。《环评法》规定“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应征求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在这前至少需要经过“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环评法》和《暂行办法》只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同时在送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3、提升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措施
3.1、细化和完善法律中各自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于相关法规的进一步修订完善,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后期评价以及评价得出的结论等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更要加强对与落实情况的相关跟踪与监督。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以及负责审批的相应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等,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进行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3.2、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尽早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是从源头和决策层次开展环境保护,而不是概括性地讨论一些相关问题。同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支持跨部门的综合工具,主要任务在于制定一个既满足经济社会目标又满足环境目标的折中的方案。
3.3、调整现有环评体制,增强规划环评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首先,目前环评审批工作已经实行了全本公示制度,审批过程中环评报告全本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单位信息基本全部在网上进行信息公开,这点有利于提高环评的客观性。但从实际工作中来看,信息公开大部分仅限于当地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普通民众参与性不强,建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大型规划或者与民生联系较紧密的规划,其规划环评应在当地主流报刊或者媒体予以公示,以增强规划审批部门、规划编制部门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的责任感。第二为保证规划环评工作中评价机构的独立性,应使环评单位在利益上与建设单位断绝关系,政府可以考虑将规划环评的评价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且费用的支付与环评审查结果无必然联系;此外,地方环保部门也应加强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工作,并设立奖惩制度,从而促使环评机构报告质量的提高。
3.4、把宏观政策纳入环境影响的评价范围
我国的环境影响的评价还处在初步的发展阶段,《环评法》没有明确规定宏观政策和立法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我国社会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对于我国的人口、环境、经济的前途,政府的宏观政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要充分保证政府的宏观政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研究宏观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因此,要把宏观政策也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之中。
总言之,规划环评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因我国规划环评起步晚,规划环评的理论与技术相对比较滞后,编制规划环评的技术人员及审查报告的专家容易从建设项目环评的视角来编制和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将导致规划环评编制时间长,难有新的突破。这就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加强对规划环评技术人员培训,针对不同型的规划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规划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此合理的确定不同类型规划的评价原则、要求及指标体系,最终保证整体工作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米长虹,李无双,张爱,肖洁.我国农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2,01:58-61+66.
[2]覃定浩.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2,03:142-144.
[3]蒋文德,杨明匀,蔡刚刚,邓杰波,何昌杰.浅析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历程及问题[J].轻工科技,2013,09:105-106+128.
[4]张云怀,卢露.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1,11:6709-6710+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