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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读者朋友:
你们好!
新年迎来新气象。为了增强刊物的服务功能,更加贴近读者。我刊特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从2007年第1期起开设“徐滔法律服务信箱”栏目。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欢迎致信我刊,我们将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来信请寄本刊(地址、电话及电子邮件详见本刊版权页)。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您好!
我与丈夫贾××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我们感情很好,生活很美满。但两年前的一次车祸改变了这一切。在这次车祸中,我失去了两条腿。刚开始时,丈夫还挺照顾我,但时间长了,他对我越来越冷淡,终于在前段时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我们没有子女,现有的财产主要有:结婚时我带来婚前自己购置的家具一套、电脑一台以及父母送给的冰箱、电视和洗衣机。丈夫在婚前购置了一套单元房。婚后,丈夫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在经营电脑公司期间刻苦钻研,开发了一套软件。我原在一家医院上班,6年来工资和奖金共计10万余元。现在,我们两人的收入除去这几年的花费还剩存款16万元。2002年,我丈夫在国外的舅舅赠与他古画一幅,并特别指明该画仅赠与贾××。200;5年,我公婆不幸相继去世,我丈夫继承其父母房产一处。2004年,我获得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偿的残疾补偿费5.6万元。
我想向贵刊咨询一下,如果离婚,我家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盼复!
读者 郭××
郭女士:
你好!
首先对你的不幸表示同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夫妻的共同财产才存在分割的问题,专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仍归各人所有。由于你们并没有对你们的财产进行专门的书面约定,所以在你们的财产中,一部分是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还有一部分是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先将这两部分不同性质的财产厘清,才能依法对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夕h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分别列出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和分属于你们个人的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的有:你丈夫贾××经营电脑公司的收入、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其父母的房产以及你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
属于你丈夫贾××个人财产的存他婚前购置的单元房以及其舅舅赠与的古画。
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的有:你婚前购置的家具、电脑、父母送给的冰箱、电视和洗衣机以及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偿的残疾补偿费3.6万元。
你们的离婚案如果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法院会依照法律的要求,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由于你在车祸中失去了双腿,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也是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因素。
当然,你们毕竟是夫妻,希望你们能珍惜这段缘分,即使真的分手,也应本着好合好散的精神,尽可能协商解决,不要轻易诉诸法律。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编辑/李小灵
你们好!
新年迎来新气象。为了增强刊物的服务功能,更加贴近读者。我刊特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合作,从2007年第1期起开设“徐滔法律服务信箱”栏目。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法律问题,欢迎致信我刊,我们将聘请法律专家或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来信请寄本刊(地址、电话及电子邮件详见本刊版权页)。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您好!
我与丈夫贾××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我们感情很好,生活很美满。但两年前的一次车祸改变了这一切。在这次车祸中,我失去了两条腿。刚开始时,丈夫还挺照顾我,但时间长了,他对我越来越冷淡,终于在前段时间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
我们没有子女,现有的财产主要有:结婚时我带来婚前自己购置的家具一套、电脑一台以及父母送给的冰箱、电视和洗衣机。丈夫在婚前购置了一套单元房。婚后,丈夫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在经营电脑公司期间刻苦钻研,开发了一套软件。我原在一家医院上班,6年来工资和奖金共计10万余元。现在,我们两人的收入除去这几年的花费还剩存款16万元。2002年,我丈夫在国外的舅舅赠与他古画一幅,并特别指明该画仅赠与贾××。200;5年,我公婆不幸相继去世,我丈夫继承其父母房产一处。2004年,我获得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偿的残疾补偿费5.6万元。
我想向贵刊咨询一下,如果离婚,我家的财产应如何分割?
盼复!
读者 郭××
郭女士:
你好!
首先对你的不幸表示同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条规定,只有夫妻的共同财产才存在分割的问题,专属于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仍归各人所有。由于你们并没有对你们的财产进行专门的书面约定,所以在你们的财产中,一部分是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还有一部分是专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有先将这两部分不同性质的财产厘清,才能依法对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夕h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我们可以分别列出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和分属于你们个人的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的有:你丈夫贾××经营电脑公司的收入、所开发软件的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其父母的房产以及你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奖金收入。
属于你丈夫贾××个人财产的存他婚前购置的单元房以及其舅舅赠与的古画。
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的有:你婚前购置的家具、电脑、父母送给的冰箱、电视和洗衣机以及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赔偿的残疾补偿费3.6万元。
你们的离婚案如果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法院会依照法律的要求,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属于你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且由于你在车祸中失去了双腿,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也是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因素。
当然,你们毕竟是夫妻,希望你们能珍惜这段缘分,即使真的分手,也应本着好合好散的精神,尽可能协商解决,不要轻易诉诸法律。
徐滔法律服务信箱
编辑/李小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