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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衡版权人与公众间的利益,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率先将技术措施纳入保护范围,开创性地规定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一般例外与临时例外。总则性的一般例外自始未变,临时例外则由美国国会图书馆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临时例外经五次修改,整体上呈现出例外情形数量和类型递增、应用范围日广的演进态势。演进特点有二:临时例外的增删与新技术的应用如影相随;各方博弈焦点与国会图书馆意志共同左右其走向。我国宜结合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两种立法模式,在规定一般例外情形基础上,重点补充图书馆档案馆等合理使用类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