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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王式廓老先生是我国当代著名的革命现实主义绘画大师,卓越的人民美术教育家。由于历史原因,他的两段婚姻的处理曾经引起过法律界、新闻界与美术界的极大关注。而今时隔6年,笔者重提旧事,拟从民法溯及力的角度入手,对王老先生的两段婚姻的存废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找到一种相对合理的方法。
关键词: 婚姻 溯及力
一、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的第一段婚姻始于1921年。据悉,"王式廓1911年出生于封建家庭。在父母包办下,当时才10岁的王式廓与山东老家的盛桂荣结婚。"⑴
王式廓与吴咸的婚姻则始于1939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1937年,王式廓回国后通过当时的条件以登报声明的方式宣布与盛桂荣脱离婚姻关系。而后,王式廓与吴咸于1939年2月在延安结婚。"⑵
由于没有相应的离婚登记,对于王老先生婚姻所涉及的继承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式廓与盛桂荣、吴咸的婚姻均为事实婚姻,故盛桂荣对王式廓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二、适用于本案的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的解除确实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然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应当遵守民法溯及力的规定。民法溯及力是指"法律从生效时起,凡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均应适用,其生效前发生的事项,当然不得适用。"⑶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发现,北京市第二中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的法律有误。审理王式廓婚姻案件不能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1981年生效),而应当适用王式廓与吴咸结婚时的法律,"王式廓与吴咸于1939年2月在延安结婚"⑷,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同时,又由于随后(1939年4月)生效的新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比《苏维埃婚姻法》更有利于当事人以及社会的利益,根据民法溯及力的例外规定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时,可以适用新法。"⑸对于王式廓与吴咸的婚姻,应当适用《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三、现行《婚姻法》与《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之比较
(一)婚姻制度之比较
从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至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边区结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⑹与第九条之规定,"有配偶者,未经离婚,不得重为结婚。"⑺可见,一夫一妻制与禁止重婚在抗日民主政权时起就已经成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北京市第二中院认定"王式廓与盛桂荣、吴咸的婚姻均为事实婚姻",实际上是确认了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背道而驰,这是原则性的失误。
(二)婚姻程序之比较
比较《婚姻法》与《婚姻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发现"重"实体、"轻"程序是二者的最大区别。
在结婚程序上,二者都以"自愿自由"为实质要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对程序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然而《婚姻条例》第七条规定:"结婚之双方得向当地乡政府或市政府请求结婚登记。"⑻其 "得"字(也就是"可以"的意思),表明在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登记并非结婚之法定要件。
与结婚程序相似,《婚姻法》与《婚姻条例》在离婚上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即 "感情破裂"。最大的不同也在程序上,即现行《婚姻法》要求离婚必须登记;而《婚姻条例》中仅规定:"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得向当地乡政府或市政府请求离婚登记。"⑼如前所述,"得"字做"可以"解释。由此可见,在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登记并非离婚之法定要件。
因此,在婚姻程序方面,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必须具备程序要件不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的结婚与离婚只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可。
四、对王式廓婚姻一案终审判决的理解
2005年 3月24日,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式廓自1939年初与吴咸结婚直至1973年病故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历史尊重和法律确认。1937年,王式廓回国后通过当时的条件宣布与盛桂荣脱离婚姻关系,……不宜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王式廓与盛桂荣在此期间仍存续有婚姻关系。"⑽
北京市高级法院改变了第二中院的判决,坚持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认定王式廓与盛桂荣的婚姻已经解除。该判决实值赞同。
首先,王式廓与吴咸二人自愿结婚,无任何人干涉;结婚时王式廓28岁、吴咸25岁,二人无亲属关系等均符合《婚姻条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
其次,根据《婚姻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有配偶者,未经离婚,不得重为结婚。"⑾王式廓对自己已有的婚姻并没有隐瞒,这一点可以在王的入党申请书等文件上得到证明。可见王吴二人最终得以缔结婚姻的前提是在王式廓解除了与前妻盛桂荣的婚姻关系。据悉,"王式廓以登报声明的方式表示与封建婚姻脱离关系。"⑿这一点虽然没有事实来证明,但法官完全可以从当时的实际情况中根据"反证法"推断出来。试想在1939年的延安,一个众所周知的已婚男子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宣布自己离婚,又怎么可能开始新的婚姻?故而,可以认定王式廓解除了与前妻盛桂荣的婚姻关系。
再次,前文已析,《婚姻条例》并没有将婚姻程序规定为要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并不需要通过登记。因此,北京市第二中院以王式廓与盛桂荣的婚姻解除未经登记而无效的判决是错误的。
五、历史性遗留婚姻问题的相对合理解决方式
历史性遗留婚姻问题的解决,"涉及到老一代革命者革命生涯的评价,涉及到对于特殊历史背景下的革命干部的婚姻状况的认定,涉及到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等重要层面,"⒀需要十分慎重与妥善地解决。而"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正确适用"反证法"恰好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一种相对合理的思路。
当然,笔者深知自己的认识是肤浅的,因此上述观点不求读者认同,但求引人思考,共同为老一辈的历史性遗留婚姻问题找出一种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
注释:
⑴ "画家王式廓捐画梦难圆"人民网2004年06月16日
⑵ "王其智与吴咸、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国民商法律网
⑶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⑷"王其智与吴咸、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国民商法律网
⑸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143页
⑹《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⑺⑻⑼同上
⑽ "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⑾《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⑿ "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⒀ "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3]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 张文显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6]"画家王式廓捐画梦难圆"人民网2004年06月16日
[7]"王其智与吴咸、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杜奕辉 男,汉族,1984年8月生,四川省南充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婚姻 溯及力
一、案情简介
王老先生的第一段婚姻始于1921年。据悉,"王式廓1911年出生于封建家庭。在父母包办下,当时才10岁的王式廓与山东老家的盛桂荣结婚。"⑴
王式廓与吴咸的婚姻则始于1939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1937年,王式廓回国后通过当时的条件以登报声明的方式宣布与盛桂荣脱离婚姻关系。而后,王式廓与吴咸于1939年2月在延安结婚。"⑵
由于没有相应的离婚登记,对于王老先生婚姻所涉及的继承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王式廓与盛桂荣、吴咸的婚姻均为事实婚姻,故盛桂荣对王式廓的遗产应享有继承权。"
二、适用于本案的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的解除确实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然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应当遵守民法溯及力的规定。民法溯及力是指"法律从生效时起,凡以后所发生的事项均应适用,其生效前发生的事项,当然不得适用。"⑶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发现,北京市第二中院在审理此案时适用的法律有误。审理王式廓婚姻案件不能适用我国现行《婚姻法》(1981年生效),而应当适用王式廓与吴咸结婚时的法律,"王式廓与吴咸于1939年2月在延安结婚"⑷,因此应当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同时,又由于随后(1939年4月)生效的新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比《苏维埃婚姻法》更有利于当事人以及社会的利益,根据民法溯及力的例外规定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当事人更有利时,可以适用新法。"⑸对于王式廓与吴咸的婚姻,应当适用《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三、现行《婚姻法》与《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之比较
(一)婚姻制度之比较
从现行《婚姻法》第二条至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禁止重婚,实行一夫一妻制。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边区结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⑹与第九条之规定,"有配偶者,未经离婚,不得重为结婚。"⑺可见,一夫一妻制与禁止重婚在抗日民主政权时起就已经成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发现北京市第二中院认定"王式廓与盛桂荣、吴咸的婚姻均为事实婚姻",实际上是确认了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制背道而驰,这是原则性的失误。
(二)婚姻程序之比较
比较《婚姻法》与《婚姻条例》的程序性规定,可以发现"重"实体、"轻"程序是二者的最大区别。
在结婚程序上,二者都以"自愿自由"为实质要件。最大的不同在于对程序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然而《婚姻条例》第七条规定:"结婚之双方得向当地乡政府或市政府请求结婚登记。"⑻其 "得"字(也就是"可以"的意思),表明在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登记并非结婚之法定要件。
与结婚程序相似,《婚姻法》与《婚姻条例》在离婚上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即 "感情破裂"。最大的不同也在程序上,即现行《婚姻法》要求离婚必须登记;而《婚姻条例》中仅规定:"男女双方愿意离婚者,得向当地乡政府或市政府请求离婚登记。"⑼如前所述,"得"字做"可以"解释。由此可见,在1939年的陕甘宁边区,登记并非离婚之法定要件。
因此,在婚姻程序方面,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必须具备程序要件不同,《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的结婚与离婚只须具备实质要件即可。
四、对王式廓婚姻一案终审判决的理解
2005年 3月24日,北京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式廓自1939年初与吴咸结婚直至1973年病故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得到历史尊重和法律确认。1937年,王式廓回国后通过当时的条件宣布与盛桂荣脱离婚姻关系,……不宜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王式廓与盛桂荣在此期间仍存续有婚姻关系。"⑽
北京市高级法院改变了第二中院的判决,坚持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认定王式廓与盛桂荣的婚姻已经解除。该判决实值赞同。
首先,王式廓与吴咸二人自愿结婚,无任何人干涉;结婚时王式廓28岁、吴咸25岁,二人无亲属关系等均符合《婚姻条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
其次,根据《婚姻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有配偶者,未经离婚,不得重为结婚。"⑾王式廓对自己已有的婚姻并没有隐瞒,这一点可以在王的入党申请书等文件上得到证明。可见王吴二人最终得以缔结婚姻的前提是在王式廓解除了与前妻盛桂荣的婚姻关系。据悉,"王式廓以登报声明的方式表示与封建婚姻脱离关系。"⑿这一点虽然没有事实来证明,但法官完全可以从当时的实际情况中根据"反证法"推断出来。试想在1939年的延安,一个众所周知的已婚男子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宣布自己离婚,又怎么可能开始新的婚姻?故而,可以认定王式廓解除了与前妻盛桂荣的婚姻关系。
再次,前文已析,《婚姻条例》并没有将婚姻程序规定为要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并不需要通过登记。因此,北京市第二中院以王式廓与盛桂荣的婚姻解除未经登记而无效的判决是错误的。
五、历史性遗留婚姻问题的相对合理解决方式
历史性遗留婚姻问题的解决,"涉及到老一代革命者革命生涯的评价,涉及到对于特殊历史背景下的革命干部的婚姻状况的认定,涉及到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等重要层面,"⒀需要十分慎重与妥善地解决。而"重"实体、"轻"程序,以及正确适用"反证法"恰好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一种相对合理的思路。
当然,笔者深知自己的认识是肤浅的,因此上述观点不求读者认同,但求引人思考,共同为老一辈的历史性遗留婚姻问题找出一种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
注释:
⑴ "画家王式廓捐画梦难圆"人民网2004年06月16日
⑵ "王其智与吴咸、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国民商法律网
⑶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⑷"王其智与吴咸、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国民商法律网
⑸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第143页
⑹《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⑺⑻⑼同上
⑽ "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⑾《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⑿ "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⒀ "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3]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 张文显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著名画家王式廓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工人日报》2005年05月16日
[6]"画家王式廓捐画梦难圆"人民网2004年06月16日
[7]"王其智与吴咸、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国民商法律网
作者简介:杜奕辉 男,汉族,1984年8月生,四川省南充市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