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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股权(以下若无特别说明,皆指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的安全,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如何将物权法上的这一制度引入股权交易领域,则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初步引入了股权善意取得的概念.本文将对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该司法解释中“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之理解,以兹明确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