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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李女士不小心碰伤了膝盖,到龙泉某医院下属的一家诊所求医。接诊的医生给她用于一种名叫“SMZ”的药物,当时李女士只花了2元钱,医生也没给她提供病历。在接受治疗2小时后,李女士感到身上多处发痒。第二天痒的更加厉害,而且脸上、脖子上都发出皮疹。之后,她曾多次找该医生求治,但情况不见好转。从此,李女士被这可怕的皮疹折磨得痛苦万分,痒的时候连坐都坐不住,夜里更是难以入睡,有一阵子嘴唇都变成黑紫了。
为治病,李女士近3年来辗转丽水、杭州等地,先后看过二十几位医生,花费了上万元医疗费用,但都没有将病看好。李女士认为,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痛苦,是医生用药不当引起的,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于是,李女士于去年向医院索赔。
可令李女士意想不到的是,院方却以她不能提供病历为由,一口咬定她不是在该医院看的病,否认了与李女士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断然拒绝了李女士的赔偿要求。
在李女士苦于手头没有证据、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她灵机一动,前往医院看病时暗中带着录音机录下了自己和医生的对话,真相被套出。在录音对话中,李女士认为身体发痒是医生的诊疗行为造成的,要求医生陪她去杭州看病,承担一点经济上的赔偿。而医生并未否认给李某治过伤,也确认李某的皮疹是因为药物过敏造成的,但没有时间陪她去看病,只愿意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
但是李女士并没能在医生处拿到一分钱,也未能从医院获得赔偿。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5月,李女士把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医疗费。为了证明自己和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重要的证据——自己偷录的磁带。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提供的录音带中的对话,证明余医生确为其治过伤。该录音带虽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但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即可认定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而被告医院对录音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对录音带应认定为“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原、被告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医患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疗方在诊疗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的同时,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亦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责任。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李某身体发痒的症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因此推定原告李女士的损害与被告红十字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给该患者医疗费用等6084.77元。
为治病,李女士近3年来辗转丽水、杭州等地,先后看过二十几位医生,花费了上万元医疗费用,但都没有将病看好。李女士认为,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痛苦,是医生用药不当引起的,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于是,李女士于去年向医院索赔。
可令李女士意想不到的是,院方却以她不能提供病历为由,一口咬定她不是在该医院看的病,否认了与李女士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断然拒绝了李女士的赔偿要求。
在李女士苦于手头没有证据、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她灵机一动,前往医院看病时暗中带着录音机录下了自己和医生的对话,真相被套出。在录音对话中,李女士认为身体发痒是医生的诊疗行为造成的,要求医生陪她去杭州看病,承担一点经济上的赔偿。而医生并未否认给李某治过伤,也确认李某的皮疹是因为药物过敏造成的,但没有时间陪她去看病,只愿意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
但是李女士并没能在医生处拿到一分钱,也未能从医院获得赔偿。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5月,李女士把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其医疗费。为了证明自己和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重要的证据——自己偷录的磁带。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提供的录音带中的对话,证明余医生确为其治过伤。该录音带虽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但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即可认定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而被告医院对录音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未提出异议,所以对录音带应认定为“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原、被告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医患双方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医疗方在诊疗活动中处于主动地位的同时,对患者的生命健康亦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责任。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李某身体发痒的症状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事实,因此推定原告李女士的损害与被告红十字医院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龙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给该患者医疗费用等6084.77元。